-
发布机构:自贸区
-
发布日期:2026-03-17
-
成文日期:2026-03-17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
体裁分类:公告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关于公开征求《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审管联动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以下简称“营口片区”)内客运企业及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交通秩序井然,起草了《营口片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审管联动管理办法》。
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期间(2026年3月17日—2026年4月15日),欢迎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任健麟,6655312(工作日)
电子邮箱:g221@163.com
办公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澄湖西路89号6楼642。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审管联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切实加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以下简称“营口片区”)内客运企业及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交通秩序井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营口片区域内客运车辆较多、安全隐患突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营口片区内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各类客运企业及客运车辆。
第三条 管理方针与原则
营口片区客运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依法监管、控制总量、权责统一、协同高效”的原则,以精准匹配域内符合营口片区“十五五”发展规划的产业主体需求为导向,规范客运经营活动。同时,构建营口片区管理部门、客运企业两级安全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营口片区客运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 管理职责分工
成立营口片区客运企业审管联动领导小组,组长由营口片区常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营口片区分管应急安全的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营商环境与法规局、经济发展服务局、纪检监察室。领导小组具体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营口片区客运企业准入及新增车辆,组建专家库,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处理客运安全相关投诉等审管联动工作,其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各成员单位依法依职责具体执行并承担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 审批流程
营口片区内客运企业设立、新增客运车辆或车辆转入等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分类审核、联合审批的工作机制,具体流程如下:
(一)由营口片区行政审批局前台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局对材料完整性和行政审批准入的条件进行审查,出具初步意见;
(二)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步意见流转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其牵头组织从安全监管风险方面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三)对涉及重大安全风险、老旧车辆特殊准入或跨部门协调事项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召开联审会议,由审管联动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组织召开联合审议会议,必要时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审议,形成意见。
第二章 客运企业准入管理
第六条 准入条件
在营口片区内从事客运经营的企业,需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一)符合服务营口片区“十五五”发展规划确定的主导产业;
(二)拥有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客运车辆,车辆数量与服务营口片区内企业需求相匹配;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需符合相关规定: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每5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员,最低不少于1人;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
(四)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五)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工伤保险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
(六)营口片区客运企业审管联动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准入条件。
第三章 客运车辆管理
第七条 车辆准入标准
(一)客运企业新增客运车辆需满足以下标准:
1.需提供与符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导产业市场主体签订的服务协议(证明新增车辆用途与服务需求匹配);
2.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如车辆安全性能、排放达标等);
3.需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按国家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正常运行;
4.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营运线路长度 800 公里以上客运的:新增客车类型等级需达到中级以上;
5.对于新增10年以上老旧车辆,因营口片区内企业特殊配套需求且无其他替代车辆的,客运企业需向营口片区客运企业审管联动领导小组提交专项申请,详细说明车辆来源、安全技术状况、使用用途、安全保障措施及特殊需求证明等,经领导小组审议合格(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后,方可纳入运营范围并实行重点监管。
(二)客运企业转入营口片区运营的客运车辆,除需符合车辆准入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客运企业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有效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完整有效的车辆技术档案,以及转出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转递的车辆电子档案;
2.上述材料经营口片区客运企业审管联动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转入备案手续;材料不完整或存在虚假信息的,不予办理转入。
(三)客运企业所属客运车辆应当安装完备的动态监控设备,具备动态监控管理人员及相应的管理制度;车辆应当具备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并接入自贸区“两客一危”监控平台;
第四章 安全信用评分管理制度
第八条 安全信用评分管理规则
营口片区建立客运企业安全信用评分管理制度,各客运企业初始分值为100分,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各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分,具体规则如下:
(一)每拥有1台10年以上的老旧车辆,扣2分;
(二)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仍运营的,每台次扣5分;
(三)驾驶员存在酒后驾驶、超速50%以上、超员20%以上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每人次扣10分;
(四)未按规定投保相关保险或保险过期未续保的,每次扣10分;
(五)客运企业所属客运车辆的动态监控设备及智能视频系统未全部接入自贸区“两客一危”监控平台的,扣10分;
(六)因违反道路旅客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被管委会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
(七)在交通运输部车辆赋码系统中,本企业车辆连续两个月红码占比超10%,红黄码占比超20%,每次扣10分;连续三个月超过上述比例的,扣20分;
(八)积极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并及时上报重大安全隐患的,每次加3分;
(九)年度内未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且安全检查合格的,加10分;
(十)营口片区客运企业审管联动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评分加减情形。
第九条 安全信用评分应用规则
安全信用评分实行实时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季度更新一次,营口片区客运企业审管联动领导小组定期对评分情况进行通报,将评分结果作为客运企业年度审核、业务办理的重要依据。
(一)评分在85分及以上的,为安全合格企业,可正常办理客运车辆及许可涉及的所有业务;
(二)评分在60—84分的,为安全警示企业,营口片区客运企业审管联动领导小组将对其进行约谈提醒,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许可升级业务;
(三)评分在60分以下的,为安全失信企业,除迁出、变更、换证业务外,暂停办理所有业务;
(四)营口片区客运企业审管联动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评分应用情形。
第十条 评分整改与恢复
被扣分的客运企业应在收到整改通知后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营口片区客运企业审管联动领导小组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营口片区客运企业审管联动领导小组应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核查合格的,可根据整改情况恢复相应评分(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合格的,可恢复对应扣分的50%;一般安全隐患整改合格的,可全额恢复对应扣分);评分恢复后最高不超过100分。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进一步加重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加倍扣分、暂停运营)。注:重大/一般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参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执行,由营口片区客运企业审管联动领导小组负责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