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口片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审管联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发布日期:2026-06-01


为切实加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以下简称“营口片区”)内客运企业及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交通秩序井然,起草了《营口片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审管联动管理办法》。为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编制质量,2026年3月17日——2026年4月15日通过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6年4月15日,收到企业反馈意见3条,营口自贸区对相关意见说明如下:

1.针对意见人对公告中第五条(二)(三)提出的意见,回复如下:车辆拟购置前,可以采用提前向审批部门预申请的方式,审批和市场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具体意见,不会耽误企业实际购车,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2.针对意见人对公告中第六条(二)第七条(一)提出的意见,回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自贸区不承担社会管理职能,辖区内均为企业,客运行业非自贸区发展产业,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3.针对意见人对公告中第八条(一)提出的意见,回复如下:此评判标准是根据《“两客一危”车辆安全码赋码和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指南(试行)》、《基于“两客一危”车辆赋码结果的分类分级安全监管细化措施》相关规定制定,针对辖区内全部包车客运企业及校车企业,无歧视性,与国家关于加快老旧客车淘汰的政策方向相符,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