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营口片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具有一定 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九小场所”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14 来源:自贸区 点击量: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各公安派出所、社区、行业部门:
为及时准确调整消防安全列管单位,明确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提升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营口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消防安全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营口市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主体清单》《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单位(场所)消防安全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自贸区消防监督工作实际,特调整2026年度自贸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九小场所”,现将具体单位名单印发给你们。按照消防安全分级监管职责,上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具有一定规模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消防监督管理,“九小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公安部门负责监管,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单位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监管。
上述部门要严格落实分级监管责任,强化对重点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升火灾防控能力,切实筑牢自贸区消防安全屏障。
附件1:自贸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2026年)
附件1.docx
附件2:自贸区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2026年)
附件2.docx
附件3:自贸区“九小场所”单位名单(2026年)
附件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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