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自营委发【2025】1号(营口自贸区(高新区、综保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3-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等工作部署,培育形成集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生产于一体的科技创新集群,降低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科研创新投入成本,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或购买科技服务的一种“有价电子凭证”。

第三条 创新券发行采用电子形式,申领兑付采取“分次发放、先到先得、常年受理、定期兑付”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四条 创新券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预算资金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创新券资金用于对区内科技型企业发放创新券,支持范围以技术创新、产品创新、装备升级、绿色发展为主,以服务创新、管理创新为辅,实现创新活动全覆盖。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高新区管理局是创新券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审核发放机构。负责科技型企业的资格审核和合同备案,创新券的发放、兑付创新券所需材料的审核等,创新券的审核发放由创新券平台建设运营机构负责。

第八条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负责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接收并申请兑现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需在创新券平台建设运营机构进行备案。

第九条 审核兑付机构。负责创新券兑付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由高新区管理局负责审核,财政金融局负责拨付。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十条 本细则所支持的科技型企业注册地应在营口自贸区域内,“一区多园”同步适用,并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已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经认定有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雏鹰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绿色制造企业;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和当年拟申报并在年末获批的储备企业;

第十一条 创新券的申领主体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不属于信用联合惩戒和失信对象,申请年度正常经营。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均可成为创新券的收券机构:

(一)高等院校: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部属、省属及市属高等院校;

(二)科研院所:指市级以上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院所;

(三)法定检测机构:指具有有效CMA(中国计量认证/ 认定)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四)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市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

(五)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指在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机构;

(六)咨询机构:指在高新区开展企业认定认证咨询等业务的机构;

(七)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五章  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十三条 构建以创新券为依托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一)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服务,技术转让仅限发明专利所有权转让,技术许可仅限发明专利独占许可。按实际支出金额的20%,规上企业最高上限30万元,规下企业最高上限10万元。

(二)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开发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包括产品检验、指标测试、产品性能测试等(检验检测不包括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检测和强制检测),按实际支出金额的20%,规上企业最高上限5万元,规下企业最高上限3万元。

同一年度企业开展多项服务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 构建以创新券为依托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科技服务完善功能。

(一)用于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绿色制造企业认定所需的咨询策划、方案撰写等服务,按实际支出金额的50%,每户企业最高上限5万元。

(二)用于购买专利的授权、运营等服务,包含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3类,按服务合同金额的50%,每户每年最高上限2万元。

第六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五条 创新券的申领企业和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自愿申报,择优选取,经审核、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和服务机构予以公布。服务机构入库有效期为2年,申领企业入库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重新审核入库。

科技型企业需提交的审核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扫描件。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需提交的审核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服务内容及服务能力的说明材料;

(三)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第十六条 创新券原则上每年可多次申领,按照“分次发放、先到先得”的方式进行,当年创新券资金发放完毕后未申领到创新券的企业,次年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申领兑现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按通知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线上登录“营口自贸区产业创新培育系统平台”创新券管理系统,在线申领当年创新券。(平台网址:http://www.yingkou.ii-park.com/)

第七章  使用与兑付

第十八条 持券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使用创新券时,必须在“营口自贸区产业创新培育系统平台”提交创新券订单,并与收券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合同中需体现合作项目的具体内容、服务期限、创新券和自付资金的具体金额的使用等情况。

第十九条 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仅限申领企业使用,不得转让、买卖和重复使用。

第二十条 创新券设置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超过有效期未使用的创新券余额,重新纳入创新券资金,在下一个申报周期发放。

第二十一条 由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在服务平台申请兑付创新券使用金额,且应在创新服务合同登记备案后12个月内申请兑付,逾期不再受理兑付,相应的创新券作废。

第二十二条 创新券申领企业须与开展科技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产权纽带、投资经营等关联关系,否则创新券不予兑现。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券兑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口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二)收券机构与持券企业签订的创新服务合同及发票存根和银行进账凭证;

第二十四条 审核发放机构对兑付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清单提交创新券服务平台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审核兑付机构按照收券机构所收创新券的实际折抵金额进行兑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兑现创新券,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创新券申领企业及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对申报的真实性及其关联性做出承诺,如违反承诺,管委会有随时追回相关权益的权力及诉讼胜诉权。凡存在伪造数据资料、提供虚假证明、重复申报资助等行为的,将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中小微企业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管理机构要对企业提交的注册资料、创新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委会

2025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文件:

《营口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营口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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