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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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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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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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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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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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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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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关于公开征求《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特种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对部分风险较低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备案管理,大幅提升办事效率的同时,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形成《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特种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按照《营口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营政发〔2014〕4号)要求,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期间(2024年7月12日—2024年8月11日),欢迎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李汪海,0417-6655043(工作日)
电子邮箱:1843352333@QQ.com
办公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澄湖西路89号自贸区办公大楼三楼4号窗口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特种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优化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促进自贸区制度改革创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场(厂)内专用车辆(机动工业车辆)、压力容器(气瓶)这两类风险较低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实施备案管理。
第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
第四条 注册且实际经营场所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申请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备案。
第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备首次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二)设备合格证保存完好;
(三)设备监督检验报告处于有效期内。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格证数据表;
(二)检测报告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企业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入口进行申请备案。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根据风险状况,按照分类监管原则,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企业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能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管理规定相违背,以上级的有关管理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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