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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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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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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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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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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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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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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按照国务院赋予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总体要求,借助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医疗器械产业园建设契机,加强片区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切实优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的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能,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促进自贸区制度改革创新发展,大幅提升办事效率的同时,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形成本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辖区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主要内容方面
(一)实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经营备案、网络销售备案变更联办模式。在营口片区范围内,企业变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时,可同步提交三项审批事项申请材料(重复材料只提交一次),实现一次受理、一次审核、一次发证的联办模式。
(二)在保障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安全前提下,对以下三种情形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事项不再进行现场核查:一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仓库变更至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二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对经营场所、仓储环境无更高要求且经营场所、库房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三是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申办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经营许可,且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所营产品全部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三)从事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相应条件。单独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面积为30平方米。同时经营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面积为50平方米。
四、保障措施
(一)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平台向有关部门推送审批信息。监管执法部门通过实时关注,及时将涉及企业纳入“三随机、三公开”监管,实现审批与监管的无缝对接,避免监管执法出现脱节现象,形成宽进严管、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新模式。
(二)充分依托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推进审批创新改革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公众反映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切实保障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安全监督管理。
解读单位: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解读联系人:王莹莹
联系电话:0417—6655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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