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自营委发【2023】9号(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区域协作发展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3-09-28

为了促进营口自贸区及营口各园区优化资源配置和项目合理布局,推动产业集聚,加快推进自贸区产业体系发展,积极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立足自身所需、对方所长,以共建共享、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实现互利共赢,充分发挥自贸区的开放优势和引领作用,增强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城市产业和城市服务水平,建设生产高效益、生活高品质、生态高颜值的城市新空间,形成区域发展的产城融合新示范。现结合实际提出区域协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和在辽宁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繁荣壮大区域经济,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优化“引进来、走出去”战略模式,提升产业布局,推进全市及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一)园区发展产业方向

“市内区域协作”是营口市自贸区、沿海产业基地、仙人岛能源化工园区、辽河开发区作为“转出地”或“转入地”。“省内区域协作”是自贸区、省级园区和市县级园区作为“转出地”或“转入地”。“省际区域协作”是鼓励我市园区“引进来”,支持协调引进先进地区和先进园区优势资源和优势产业合作共建产业园区(200亩以上)。

(二)重点发展产业类型

重点发展类产业是指符合国家、辽宁省、营口自贸区产业发展作出导向,对完善“区域协作经济”发展具有先进指导作用,对提升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产业和服务类产业。

1.区域内产业发展行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医疗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等等

2.“转出地”所需发展行业

烟草加工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等。

三、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均衡协调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强化区域发展重大战略的经济带支撑进而促进区域间融合互动、融通互补,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也推进区域创新发展和数字化转型。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强化自贸区产业引领,协同营口自贸区及周边区域,实现功能互补、产城融合的协同发展模式,促进城市整体发展。秉承区域协同、集约用地、绿色发展和刚弹结合四大基本原则,通过优化功能组合和空间配置,探索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模式,构建更复合、更活力、更弹性的空间格局。

四、政策举措

以自贸区产业体系为引领,符合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转入地”产业规划、产业布局、产业功能定位相符。涉及产业要符合自贸区相关文件要求。

(一)市内区域协作

1.跨园区合作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主要指“转入地”在本地划出一定面积土地(200亩以上),与“转出地”共同投资或由“转出地”单独投资开发建设的合作园区或项目。

2.跨园区搬迁产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主要指由“转入地”与“转出地”双方主导推动,因实际生产经营由“转出地”整体迁移至“转入地”企业搬迁项目。

3.跨园区新上产业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或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主要指“转入地”与“转出地”双方在招商过程中均做出较大努力的项目,具体认定由双方协商。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由“转入地”确定。

“市内区域协作”项目认定由“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商确定,报市发改委,抄送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备案,再由市职能部门向对应省级部门备案;“省内区域协作”和“省际区域协作”项目认定由“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商确定,报辽宁省相关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

(二)跨省、市“区域协作”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分类

五、职责分工

“转入地”与“转出地”共同议定区域内的土地性质前期调整和后期规划,严格符合招商项目的产业类型和发展方向,遵循上位规划的指导。规划应适当考虑当前投资和建设状况,充分吸取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道路交通、用地布局、景观设计、市政配套等方面充分沟通和协调,使规划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由“转入地”承担,“转入地”无法保障的,可由“转出地”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转出地”承担项目能耗指标和招商工作,以“要素入股”形式参与“区域协作”园区。“转入地”负责园区土地“五通一平”和征地拆迁工作及所有基础建设;帮助办理环评、安评、震评、节能、土地、规划、立项等相关手续,协助做好项目融资、企业用工等工作,落实投资方应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负责企业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节能减排、降碳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和园区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转出地”负责项目前期考察、洽谈等工作,对引进项目真实性负责,做好项目投资方与项目转入地引荐、协调工作,协助投资方办理相关手续。

六、合作与分享机制

(一)“市内区域协作”

主要针对“市内区域协作”园区构建利益分享和投入分担机制,调动双方积极性,形成合作共赢局面。

1.税收分享

项目的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比例在转出地与转入地之间分享。税收由注册地负责征缴,利益分享期原则上为5年,前3年“转出地”与“转入地”按5:5比例分享,后2年按4:6比例分享。重大项目双方可协商确定分享比例,5年后税收收入纳入“转入地”。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备案,再由市职能部门向对应省级部门备案。

2.指标分享

统计指标由属地负责统计,在利益分享期内,转入地和转出地按利益分享比例,共享各项经济指标,5年后经济指标纳入“转入地”,报市统计局备案,再由市统计局向省统计局备案。“区域协作经济”分享数据仅用于园区年度考核,各园区不得对外公开发布和使用,各园区的基本统计数据仍按“在地统计”口径进行统计和对外使用。分享期限原则上为5年,重大项目由“转入地”与“转出地”双方根据园区基础设施投入、园区项目性质、优惠政策等因素协商确定。

3.土地成本

对区域协作项目用地价格低于土地实际成本的,项目主体投产后,用实现的税收分成进行补偿。

4.投入分担

“区域协作经济”项目投入由“转入地”与“转出地”双方根据园区基础设施投入、园区项目性质、优惠政策等因素协商确定。

(二)跨省、市“区域协作”利益分享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和区、县(市)两级“区域协作经济”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区域协作经济”建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域协作经济”协调推进工作。各地区要把发展“区域协作经济”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健全领导机制、组织体系、培训体系、考核体系,明确目标任务,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招商引资力度

招商部门统筹做好年度“区域协作经济”招商专项行动安排,制定并组织推进实施年度全市“区域协作经济”专项招商行动计划,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招商活动,相关招商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坚持“项目为王”,“转出地”和“转入地”要以项目合作为突破。市级层面建立“区域协作经济”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

(三)营造示范典型

优先在营口市自贸区、沿海产业基地、仙人岛能源化工园区、辽河开发区等基础较好的园区、片区,以及成熟度较高的项目探索“区域协作经济”模式。并加大“区域协作经济”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一批推进“区域协作经济”的先进典型,不断放大典型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大力营造“区域协作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委会

2023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文件: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区域协作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区域协作发展实施方案》-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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