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型建设项目监理创新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9-30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通过营造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倒逼监理企业以建设工程专业化监督管理服务水平求生存、以质量监督能力谋发展,进而促进监理行业的深层次改革;长远来看能够强化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工程建设咨询公司等社会监理单位的角色作用,推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步入优化轨道。

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以方便企业、服务企业和提高便利化程度为目标,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系。

2、现状

工程施工一般由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形成“三位一体”的工程质量安全共建共管格局,这是一个各司其职、相对稳定的制度架构,监理方的缺失势必产生一定影响。当然,影响也是总体可控的:一是此类项目投资主体大多是民营资本,投资商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会更重视项目的质量安全,二是此类项目规模较小、结构简单、施工难度不大、具有专业管理团队的建设单位有能力控制好工程质量,三是缺少工程监理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会加大对此类项目监管力度。

3、目标

通过营造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倒逼监理企业以建设工程专业化监督管理服务水平求生存、以质量监督能力谋发展,进而促进监理行业的深层次改革;长远来看能够强化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工程建设咨询公司等社会监理单位的角色作用,推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步入优化轨道。

4、主要做法

在片区范围内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小型和结构不复杂的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下基础设施项目。(非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

1、社会投资备案类工业及仓储项目(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或危化品的项目除外);

2、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涉及主干道、快速路、桥梁、涵洞等项目除外)。

(一)监理工程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

2、必须是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

(二)建设单位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模式

1、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工程建设监理责任主体的发包方式,对于不超过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分别达到相应监理标准的工程管理人员规模后,可采取自我管理模式,建设单位可通过聘请具有建筑学、工程学或者建设工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承担本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全部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2、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具备项目管理经验和能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来承担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全部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3、是由建设单位投保建筑工程保险或购买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风投管理机构方式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

(三)强化参建主体责任

未聘请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各项目负责人要更加严格按照对应职责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规划建设部门根据职责加强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加大对此类项目的安全和质量方面的抽查检查监督,将以上项目作为必检项目列入日常考核,并将检查结果计入各参建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档案,确保承担监理责任主体的单位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行为有序,依法对不履行参建主体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解读单位: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

解读人:张扬

办公电话:0417—6655108

 政策文件:辽自营委发【2022】13号(关于小型建设项目监理创新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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