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自营委发【2022】12号(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13

  管委会各部门: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改革实施方案》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委会

2022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以下简称“营口片区”)制度创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强化诚信自律与信用管理,激发民办非企业活力,营口片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发展活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二)总体目标

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为前提,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制度便利化,有效整合审批资源,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大幅度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提供便利服务。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营口片区范围内,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开办资金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或法人单位(除负面清单)(详见附件 1)。

三、主要做法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

登记管理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申请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申请人承诺将在规定时间内具备法定条件的,可以免交验资报告。对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签订《告知承诺书》(附件2)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二)实行住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

强调举办者主体责任。举办者在办理设立、住所变更时,可凭载明住所信息的承诺书替代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等其他证明材料。举办者对自主申报的住所作出承诺,对住所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

(三)探索简化名称自主申报流程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要求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另有规定的除外),探索简化名称自主申报流程,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自主选择名称,审批部门不再实行审核制,不再要求预先登记。审批部门探索建立事先承诺、名称纠纷事后快速处理、不适宜企业名称强制纠正等配套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强化审管联动机制,打通审批监管最后一公里,及时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三随机、三公开”监管范围。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建立“失信名单”制度,引导举办者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住所登记自主申报、名称自主申报的责任,理性承诺,并严格按照承诺约定履行责任,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主体责任。进一步推进“失信名单”管理应用,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附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改革负面清单

附件2.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附件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改革负面清单

 

序号

所属行业

类别

1

教育事业

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

2

卫生事业

民办门诊部(所)、医院、疗养院(所)

3

文化事业

民办艺术表演团体、博物馆(院)

4

劳动事业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

5

其他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附件2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____年〕第__号

改革试点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16年3月16日发布)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提交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6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将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政策解读《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改革实施方案》-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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