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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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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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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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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辽自营委发【20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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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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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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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推进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制度创新工作,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强化诚信自律与信用管理,激发民办非企业活力,探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批制度改革。在充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后,营口片区行政审批局着手编制《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改革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的亮点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优化办理模式,减少办理要件,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
二、主要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依据为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民政部2010年12月27日修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编制时间均超过十年,已不符合营口片区高质量营商环境建设目标。营口片区采用缩减材料、优化流程、强化信用承诺及监测评价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探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改革,降低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准入门槛。
三、重点解读
现阶段,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报材料中地址需要上传房照及租赁协议内容;开办资金需要实缴到位,并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提交到登记部门。
改革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开办资金告知承诺制和住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对申请办理开办资金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负面清单)相关准入条件不再限制。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当对其认缴开办资金、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章程中,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对缴纳出资情况、自主申报的住所作出承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主体责任。
同时,进一步探索简化名称自主申报流程,审批部门不再实行审核制,探索建立事先承诺、名称纠纷事后快速处理、不适宜企业名称强制纠正等配套制度。
四、下一步思路
一是做好事后监管。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信息,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联合监管机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制度改革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研判,根据部门职责实行监督管理或联合查处。
二是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改革宣传力度,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法规解读,及时总结该项改革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逐步完善改革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及时复制推广至全省其他地区,最大程度放大改革活力和效应。
解读单位: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解读人:李汪海
办公电话:0417—6655043
政策文件:辽自营委发【2022】12号(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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