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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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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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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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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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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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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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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辽自营委发【2024】4号(营口高新区(自贸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指南)
为推动营口高新区(自贸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完善孵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孵化器在加速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新动能、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指南。
一、入孵条件
企业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辽宁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19修订)》范围,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入驻孵化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入孵的企业其注册和经营地应当在孵化器内,原则上入孵时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二)有一定的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入驻孵化器后保证能开展一般工作。
(三)项目技术来源清晰,有核心技术或已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等,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四)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 平方米;对企业用于研发检测、小试等试验环境建设的按每100㎡研发设备投入5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五)研发符合环保要求,无噪声、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产生。
(六)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企业管理咨询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科技技术信息查询机构等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为园区及入孵企业提供配套专业服务,每类机构适当引入1--2家。
(七)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原则。
免审入孵条件:
(一)对于获得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优胜奖及以上奖项,可直接入驻孵化器。
(二)国际合作项目、大学师生早期创业项目和产学研合作项目可直接入驻孵化器。
(三)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带团队创业;回国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设立研发机构或科技型企业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可直接入驻孵化器。
二、入孵程序
(一)本指南孵化器范围:是指创业服务中心1号楼、孵化器一期、二期。但不包括已与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且协议在有效期内的使用区域,及管委会为完善产业功能等需要自用的区域 。
(二)申请入孵企业登录自贸区主导产业培育系统,提交入孵申请。
(三)营口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服中心”)对入孵申请进行考察,考察情况上报高新区管理局,高新区管理局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引入部门分管领导召开项目联审会,通过联审会后,由创服中心负责协调产权单位签订三方协议。
三、孵化服务
(一)为入孵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专利申请等服务;
(二)为入孵企业辅导申报各类国家、省、市各类项目,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
(三)协助入孵企业的成果发布、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合作等服务;
(四)为入孵企业搭建与大学、研究机构、企业之间的联系,为相互之间的技术、经济、贸易等合作提供服务;
(五)为入孵企业搭建各种融资渠道,有针对性地向商业银行、风险投资机构、信用担保机构、投资公司、大企业和个人推荐孵化项目,促进相互间的合作;
(六)为入孵企业及时提供各种产(行)业、技术、经济和政策等信息。
(七)为入孵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提供法律、政策、财务、会计、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组织孵化企业参加国内国际各种技术或者产品的展览、展示活动。
(八)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技术开发及小试、中试场所、共享研发设备等服务;提供产品设计、工艺设计、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技术实验、技术检测等技术创新支持与服务,提供科研仪器和实验室等。
(九)协助入孵企业落实财税、科技、人才、金融、外贸、海关等优惠政策。
四、年度运营评价
(一)评价时间,从企业入驻孵化器起至毕业离开孵化器止。
(二)企业入驻孵化器满12个月后(入驻时间以签订入驻孵化合同的时间为准)对企业孵化业绩进行首次评价,评价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评价的时间间隔为12个月;对评价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考核的时间间隔为6个月。
(三)评价的组织实施。由创服中心组织实施,向孵化企业下达通知,孵化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准备材料,于每年7月15日、1月15日之前将各孵化企业的年度评价材料核实汇总,组织专家评审,并上报管委会。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入孵企业。
(四)孵化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评继续孵化:
1.当年实现新带动就业人员5人以上。
2.当年获批高新技术企业、雏鹰企业。
3.当年实现引进外资20万美元。
(五)孵化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合格退出孵化 :
1.不配合孵化器日常管理工作,拒不整改的;
2.不按规定缴纳能源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
3.对孵化器环境造成污染,拒不整改的;
4.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的(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
5.企业未能在孵化器开展工作,人员、设备、资金未按计划到位,研发活动未按计划正常开展;
6.不按规定投保的(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入孵企业,对其设备、财产必须参加保险,并须参加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7.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考核材料或递交材料不真实的;
8.管委会认为考核不合格的其他情况。
(六)评价结果的使用,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孵化企业资格。
五、毕业条件
企业连续运营期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并满足以下任意条件:
(一)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二)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六、延长孵化、终止孵化
在孵企业孵化期原则上为3年,3年后孵化器根据评估准予毕业或终止孵化,对于需延长孵化期企业申请批准后才可留园继续孵化,最长孵化年限不超过6年。
(一)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有所发展,但未能达到毕业条件的,需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孵化可达到的,经在孵企业向孵化器申请,审核批准后,可以续签孵化管理合同,延长孵化期限,但续签的孵化期限不超过2年,享受房租减半政策,其他费用正常收取。
(二)关于从事科技研发的项目,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很高,市场前景特别好,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3年内无法完成孵化目标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延长孵化期,经考核批准后办理延长孵化手续(但是一般不超过3年),在新批准延期时间内可享受“房租两免一减半”政策,其他费用正常收取。
(三)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入孵企业未能完成预期的孵化目标,项目处于停滞,进一步延长孵化期没有效果的,视作孵化失败,应终止孵化。终止孵化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孵化器。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委会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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