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高新区(自贸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指南》-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9-30

一、起草背景

为了进一步提升孵化器利用效率、充分发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功能作用,规范企业入驻管理。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精神,充分结合区域产业基础和孵化器现状,草拟了《营口自贸区(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入孵条件。企业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辽宁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19修订)》范围。另外还包括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一般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检测小试类不超过1000平方米研发设备投入50万元等要求。此外,对国家、省创新大赛优胜奖以上、高端合作项目、高端研发机构等三类企业可免审入孵,如遇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第二部分:入孵程序。《指南》明确了孵化器范围:是指创业服务中心1号楼、孵化器一期、二期。但不包括已与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且协议在有效期内的使用区域,及管委会为完善产业功能等需要自用的区域。入孵企业通过网上申请,创服中心考察,高新区管理局审核通过后,由引入部门分管领导召开项目联审会通过,由创服中心负责协调产权单位签订三方协议。

第三部分:孵化服务。共有九项服务内容,分别是:工商注册等;辅导申报项目;协助成果发布等;搭建合作平台;搭建融资渠道;提供产业政策信息;推介咨询展示等;提供办公测试场所实验室等;协助落实政府优惠政策。

第四部分:年度运营评价。从入驻企业孵化器起, 每12个月评价一次,评价合格的继续孵化,评价不合格的间隔6个月评价,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孵化资格。此外,还规定了对带动就业、获批高企、引进外资的企业免评继续孵化。对于不配合管理、不履行义务、重大违纪违法等8类情况的,视为不合格退出孵化。

第五部分:毕业条件。参照国家级孵化器毕业企业要求制定。连续运营期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并满足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等任意一个条件,就达到毕业条件。

第六部分:延长孵化、终止孵化。孵化期原则上为3年,可申请延续3年,最长不超过6年。其中:1.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有所发展,但未能达到毕业条件的,申请批准后,可续签不超过2年,房租减半。2.从事科技研发的项目,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很高,市场前景特别好,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申请批准后,可续签不超过3年,房租两免一减半。3.项目停滞且进一步延长孵化期没有效果的,视作孵化失败,应终止孵化,须在规定时间内搬离。

解读单位: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解读联系人:唐亮

联系电话:0417—6655149

相关文件:

辽自营委发【2024】4号(营口高新区(自贸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指南)

《营口高新区(自贸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指南》-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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