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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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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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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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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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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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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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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辽自营委发【2021】13号(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委内各部门: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委会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范围,优化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以下简称“营口片区”)行政审批流程,结合营口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改革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建立营口片区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审批改革推进情况,工作全过程坚持党的领导。
(二)充分体现民意。以人民为中心,发挥人民代表主体作用,倾听民声、反映民意、善纳民智,把人民群众的意愿和需求充分体现在行政审批改革中。
(三)奉行服务至上。综合考虑企业情况,办事要件能省则省、能减则减、能合则合,采用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方式,建立便捷、高效的审批环境。
(四)突出效果导向。务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推动行政审批改革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三条 行政审批局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责任部门,负责行政审批改革清单,应根据国家最新要求等信息,动态调整清单内容,并对外公示。
第四条 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第五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相关部门一次性告知企业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
第六条 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 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采取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和压减审批时限、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等措施,方便企业办事,减轻企业负担。
第八条 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
第九条 做好企业登记与信息推送。企业登记机关在登记注册中标识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平台向有关部门推送企业登记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对应许可结果信息及时反馈。
第十条 探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凡是前流程已经收取相关材料且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十一条 探索推进电子证照运用。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推动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领域的全面推广。
第十二条 委内各部门要厘清责任,审批部门应严格把握各时间节点,及时督促市场主体准备材料,把控办结时限,并与事后监管部门做好工作衔接。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第十三条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应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市场监督部门及时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
第十五条 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三随机、三公开”监管,推进常态化部门联合抽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十六条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提供虚假信息的相关责任人实施信用约束,纳入信用管理。对其再次作为申请人、代理人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不再适用营口片区的各项创新举措。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审批改革事项清单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
3.网络货运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4.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5.排水水质的承诺书
6.营口市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水环境)
7.医药企业承诺书
8.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医药企业多事项审批流程优化改革实施办法
9.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办法
10.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网络货运经营许可审批创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11.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排水许可分类管理改革实施办法
12.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2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
〔____年〕第__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二、法定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三、提交的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四、承诺事项
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
诺。
申请人已经具备上述许可条件并就应提交的材料2自愿做出承诺的,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机关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提交告知承诺书并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承诺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即可开展业务,并于 日内补充提交材料2;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方可开展业务,并在具备经营条件后 日内补充提交材料2。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企业经营后对承诺事项进行核实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社会公布,开展联合惩戒。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做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方可开展经营;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七)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3
网络货运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名称(法人):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姓名(自然人):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被委托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三)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网络货运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网络货运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事项名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普通货运、专用运输、大件运输、网络货运)许可-设立
事项编码:11210800MB140754X94210100267001
二、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其相关条款
依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鼓励发展网络货运,促进物流资源集约整合、高效利用。
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
三、准予许可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申请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将网络货运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并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交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业务种类包含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
2.公安部门核准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第三级及以上)及测评报告。
3.互联网平台服务功能符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运办函〔2019〕1391号)要求。
4.网络货运平台应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期限
1.网络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表一)。
2.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3.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4.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资质登记查验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其中,申请人应当在作出承诺时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1项、第2项、第3项、第5项。
第4项材料,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申请人在提出网络货运经营许可申请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取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七、承诺的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或被委托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决定。被撤销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申请人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将记入诚信档案,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九、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6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十、信息公开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期 限:3个月/6个月/1年/长期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1.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2.能够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具体包括:
申请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将网络货运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并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交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业务种类包含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
(2)公安部门核准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第三级及以上)及测评报告;
(3)互联网平台服务功能符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运办函〔2019〕1391号)要求;
(4)网络货运平台应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3.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4.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5.愿意承担承诺不实、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7.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被委托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日期: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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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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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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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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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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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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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总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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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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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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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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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建成时间及运行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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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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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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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
(1)我声明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2)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网络平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将被吊销。 (3)我承诺我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有关道路运输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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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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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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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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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排水水质的承诺书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行政审批局:
我单位承诺: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A级标准要求,污水预处理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积极配合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做好事后监督检查。如因我单位排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我单位负全部责任并配合撤销已核发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表述为本人真实意愿的体现。
单位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营口市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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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区划(市) |
行政区划(县) |
企业名称 |
名录类别 |
|
1 |
营口市 |
盖州市 |
中粮糖业辽宁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2 |
营口市 |
盖州市 |
盖州市中泰服装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3 |
营口市 |
盖州市 |
盖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 |
水环境 |
|
4 |
营口市 |
盖州市 |
中海沥青(营口)有限责任公司 |
水环境 |
|
5 |
营口市 |
盖州市 |
盖州市城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
水环境 |
|
6 |
营口市 |
盖州市 |
盖州市辰东纸业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7 |
营口市 |
盖州市 |
营口康辉石化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8 |
营口市 |
大石桥市 |
大石桥市金凯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
水环境 |
|
9 |
营口市 |
大石桥市 |
大石桥市东鑫耐火制品厂 |
水环境 |
|
10 |
营口市 |
大石桥市 |
大石桥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南楼污水处理厂) |
水环境 |
|
11 |
营口市 |
大石桥市 |
营口三华有色金属发展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12 |
营口市 |
大石桥市 |
营口三友助剂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13 |
营口市 |
大石桥市 |
营口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14 |
营口市 |
大石桥市 |
辽宁锦成化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15 |
营口市 |
大石桥市 |
辽宁鹏飞实业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16 |
营口市 |
大石桥市 |
北控(大石桥)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17 |
营口市 |
大石桥市 |
营口三征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18 |
营口市 |
大石桥市 |
营口兴福化工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19 |
营口市 |
大石桥市 |
营口托田铝业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20 |
营口市 |
老边区 |
营口天益化工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21 |
营口市 |
老边区 |
辽宁洪城环保有限公司营口东部分公司 |
水环境 |
|
22 |
营口市 |
老边区 |
营创三征(营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23 |
营口市 |
老边区 |
营口京华钢铁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24 |
营口市 |
老边区 |
营口泰诚化纺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25 |
营口市 |
老边区 |
辽宁奥达制药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26 |
营口市 |
鲅鱼圈区 |
无限极(营口)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27 |
营口市 |
鲅鱼圈区 |
北控(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熊岳污水处理厂) |
水环境 |
|
序号 |
行政区划(市) |
行政区划(县) |
企业名称 |
名录类别 |
|
28 |
营口市 |
鲅鱼圈区 |
北控(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水务发展有限公司(鲅鱼圈污水处理厂) |
水环境 |
|
29 |
营口市 |
鲅鱼圈区 |
联熹(营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30 |
营口市 |
鲅鱼圈区 |
营口东宇铝材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31 |
营口市 |
鲅鱼圈区 |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给排水管理有限公司(熊岳污水处理厂二期) |
水环境 |
|
32 |
营口市 |
鲅鱼圈区 |
信义玻璃(营口)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33 |
营口市 |
鲅鱼圈区 |
嘉里粮油(营口)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34 |
营口市 |
鲅鱼圈区 |
营口三喜加工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35 |
营口市 |
鲅鱼圈区 |
营口圣泉高科材料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36 |
营口市 |
鲅鱼圈区 |
营口新北方制糖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37 |
营口市 |
鲅鱼圈区 |
营□绅特制衣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38 |
营口市 |
鲅鱼圈区 |
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鲅鱼圈分公司 |
水环境 |
|
39 |
营口市 |
站前区 |
辽宁洪城环保有限公司北五分公司 |
水环境 |
|
40 |
营口市 |
站前区 |
辽宁洪城环保有限公司虎庄河分公司 |
水环境 |
|
41 |
营口市 |
站前区 |
营口东信电镀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42 |
营口市 |
站前区 |
辽宁银珠化纺集团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43 |
营口市 |
站前区 |
马勒发动机零部件(菅口)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44 |
营口市 |
西市区 |
营口京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45 |
营口市 |
西市区 |
营口天元高分子树脂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46 |
营口市 |
西市区 |
营口特种汽车轴瓦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47 |
营口市 |
西市区 |
辽宁洪城环保有限公司营口西部分公司 |
水环境 |
|
48 |
营口市 |
西市区 |
百威(营口)啤酒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49 |
营口市 |
西市区 |
营口三征新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50 |
营口市 |
西市区 |
营口中晨发展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51 |
营口市 |
西市区 |
营口鑫峰铝业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52 |
营口市 |
西市区 |
辽宁华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53 |
营口市 |
西市区 |
辽宁胜星石化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54 |
营口市 |
西市区 |
辽宁腾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
55 |
营口市 |
西市区 |
马勒发动机零部件(营口)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附件7
医药企业承诺书
本企业销售特殊食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相关事宜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具备开展食品经营业务相关的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等条件;
五、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接受依法撤销审批等处罚;
七、开展食品经营业务过程中,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八、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企业: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
医药企业多事项审批流程优化
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以下简称“营口片区”)内医药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投资环境,降低企业投资成本,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审批效率,打造一站式服务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营口片区范围内,经营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的医药企业。
第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需整合部门资源,针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药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等事项,设置综合受理窗口,培训综合审批人员。
第四条 企业申报多项经营许可的企业,可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重复材料仅需提交一次,审批人员一次性核查所有审核要点,同时合并现场核查环节,将现场核查次数减少至1次。
第五条 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其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场所和库房的地址及现场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前提下,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特殊食品时,取消现场核查环节,企业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并签订承诺书后,即可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需制定企业承诺书模板,明确承诺事项,并及时告知企业以及解读注意事项。
第七条 审批部门需每日实时将审批事项上传至监管平台。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并撤销相应许可证件,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医药企业,增加监督管理检查频次,情节严重的,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条 医药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执法部门可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医药企业信用档案。
拒不整改的,由监督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9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审批方式
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以下简称“营口片区”)行政审批流程,结合营口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营口片区范围内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的企业。
第三条 转变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既有审批模式,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部门需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明确审批依据、法定条件、申请材料、承诺期限和效力、监督和法律责任、诚信管理等内容,同时明确申请人的承诺内容。
第四条 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审批部门形式审查无误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企业达到法定条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审批部门需在网上公布审批流程、申请材料等,发布一次性告知书,指导企业按要求提交材料。相关帮扶部门帮办、代办人员有义务指导企业按要求提交材料。
第六条 审批部门需每日实时将审批事项上传至监管平台。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监督管理部门将企业的履诺情况反馈给审批部门,避免行政审批和监管执法出现脱节现象,形成宽进严管、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新模式。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0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
网络货运经营许可审批创新制度
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网络货运经营领域简政放权,根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规定,结合营口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营口片区范围内,申报网络货运经营新办的企业。
第三条 经营主体依法提出网络货运经营许可申请,行政许可部门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单位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所需材料并对申报条件和内容以及容缺材料的提交作出承诺。行政审批机关进行形式审查,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审批部门需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明确审批依据、法定条件、申请材料、承诺期限和效力、监督和法律责任、诚信管理等内容,同时明确申请人的承诺内容。
第五条 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审批部门形式审查无误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企业达到法定条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审批部门需在网上公布审批流程、申请材料等,发布一次性告知书,指导企业按要求提交材料。相关帮扶部门帮办、代办人员有义务指导企业按要求提交材料。
第七条 审批部门需每日实时将审批事项上传至监管平台。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监督管理部门将企业的履诺情况反馈给审批部门,避免行政审批和监管执法出现脱节现象,形成宽进严管、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新模式。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1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
排水许可分类管理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以下简称“营口片区”)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要求,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营口片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社会投资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污水主要为厨余废水及卫生间排水。
第四条 对于列入《营口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水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予以正常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需提交“排水许可申请表”“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第五条 对于未列入《营口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水环境)》、排放生产废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因其所排污水风险性较低,营口片区对其实行简化管理。
在排水单位提交承诺书后,无需提交《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水质、水量预测报告》,同时取消现场核查环节。
第六条 对于仅排放生活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无需办理排水许可审批手续,仅需提供法人单位盖章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排水水质承诺书,即可到营口片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备案。
第七条 审批及各帮扶部门应强化帮扶工作,积极引导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提高排水户持证排水的意识,引导排水户规范排水行为。
第八条 对于未按照要求办理排水许可的排水户,审批部门需先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给予合理整改期限。
第九条 营口片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营口片区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测、监管工作。对违反《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损害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使用功能、擅自在排水设施上接设管道、挖掘排水设施等行为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营口片区综合监管执法支队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排水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2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改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改革,按照《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以下简称“营口片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在营口片区依法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度工作报告是指营口片区内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范格式和报告内容在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 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是本区域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年度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负责。年度工作报告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向社会作出承诺。
第六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不报送当年的年度工作报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的时间截止后,不再接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实行网上填报、公开和存档,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不对年度工作报告作出结论,不对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加盖结论戳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填写录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现或受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指出其填报的年度工作报告信息不规范、不完整的,在报送截止日期前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年度工作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民办非企业单位反映和问询求证;认为年度工作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投诉举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设立公示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聘请第三方机构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年度工作报告的填报咨询和指导服务;第三方机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出具监测评价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管理机关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监测评价报告内容进行甄别和核对。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监测评价报告、举报初查和移交线索等情况,可按照《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对存在问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审计检查;或者通过随机抽查方式对存在问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联合监管机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研判,根据部门职责实行监督管理或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可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行政约谈、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公开通报等方式实施监管。被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检查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年年度工作报告期限结束后,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要求,将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开,通过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属于其他业务职能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将线索依法移交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政策图解:《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政策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