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13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推进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以下简称“营口片区”)制度创新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出台五项政策配套。

二、主要内容

主要包含五个文件 :

(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医药企业多事项审批流程优化改革实施办法》

(二)《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办法》

(三)《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网络货运经营许可审批创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四)《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排水许可分类管理改革实施办法》

(五)《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三、重点解读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精神,结合营口片区实际,探索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制定告知承诺书,明确必要件、承诺件,解决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审批时间长、审批流程多的问题。

(二)网络货运经营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

为解决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报名人数、组织学习培训时效、考试组织频次等诸多因素限制,导致证件核发时间不确定,影响了企业办理网络货运经营许可的进度的问题,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实行网络货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证件实行告知承诺。

(三)排水许可分类管理改革

为解决困扰企业办理排水许可证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行政审批局根据污水的来源、种类、浓度、总量不同,对排水单位进行分离管理。对列入《营口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水环境)》的排水户,予以正常管理;对未列入《营口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水环境)》、排放生产废水的排水户,予以简化管理;对仅排放生活污水的排水单位,予以备案管理。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积极激发民办非企业活力,行政审批局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制度调整为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可通过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自主填报年度工作报告,同时不在年审环节收取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切实减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担。

(五)医药企业多事项审批流程优化改革

为解决医药企业办事跑动次数多、申请材料复杂且部分重叠等问题,行政审批局整合部门资源,探索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药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等审批事项,设置综合受理窗口,培训综合审批人员。企业申请办理多项经营许可的,实现“一次性受理”“一次性审核”“一次性现场核查”;针对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一定条件下,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特殊食品时,取消现场核查环节。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下一步,行政审批局将继续做好已承接权限的梳理工作,并结合新一批省级赋权,探索集成式创新举措;进一步聆听企业述求,打通政企协调联动配合的最后一公里,采用“创新办”的思路,解决困扰企业的各项问题;同时积极与辽宁政务服务网运维部门沟通,申请在政务服务网上设置具有营口片区特色专属办理流程。

 政策文件:辽自营委发【2021】13号(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