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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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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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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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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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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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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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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辽自营委发【2021】7号(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推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资源配置方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升片区企业的诚信度、合规度、践约度,优化信用环境,打造信用文化,实现片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和谐互信的片区治理与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自贸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自贸区营口片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职责划分】片区市场监督综合执法与权益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是片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用信息平台运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等级评定以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联合惩戒工作。数字经济发展局负责信用平台建设和运营、维护和技术支撑。
第四条 【信用平台】营口片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归集、查询、评价、披露和使用的统一平台,以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开为基础,建立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信用信息库,推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双公示”,重点加强失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数据归集。通过与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地方建立的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共享使用。通过信用信息的共享,对市场主体进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及信用评价。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五条【信息类别】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四类: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和评价结果。不良信息包括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六条 【基本信息】下列信息属于基本信息:
(一)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支机构等登记注册信息;法人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信息;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年检、年度报告、检验、检疫及备案信息;
(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在依法行使职权中形成的可以公开的企业公共记录信息;
(三)企业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证明和企业内相关业务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信息;
(四)企业承诺信息,包括承诺内容、实施方案、保障制度、年度承诺事项总结报告等信息;高风险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资格信息及企业内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信息;企业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多部门联合惩戒公示信息。
(五)随机检查情况信息。
(六)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良好信息】下列信息属于良好信息:
(一)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突出贡献,企业受到区及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表彰;
(二)其他依法应纳入的良好信息。
第八条【提示信息】下列信息属于提示信息: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查的记录;
(二)不依法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记录,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记录,不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记录;
(三)发生一般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记录;
(四)因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对周围环境的造成一般影响的记录;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违法违纪信息;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九条 【警示信息】下列信息属于警示信息:
(一)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记录;
(三)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
(四)因非法集资违法的记录;
(五)违反城乡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受到行政机关查处的记录;
(六)拖欠职工、务工人员工资和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
(七)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记录;
(八)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或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录;
(九)企业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的记录;
(十)被依法认定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的记录;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十条 【评价结果】下列信息属于评价结果:
(一)企业信用监管等级评价结果
(二)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十一条 【信息归集】按照“谁产生、谁录入”的原则,自贸区营口片区辖区内审批、监管、执法等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托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录入所属行业信用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
第十二条 【记录期限】企业信用信息按照下列期限记录:
(一)企业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自产生之日起至退出为止,变更登记应当反映历次变更事项的内容和注销许可的所有事项,退出后上述信息转入历史记录保存。
(二)企业良好信息记录期限为企业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等良好信息的有效期限。
(三)企业不良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自相关行政行为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记录期限超过上述期限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评价结果记录期限为1年,自评价之日起计算,在报告有效期内,如果企业情况与初次出具报告的时候有所变动,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将跟踪评价结果作为企业最终的评价结果。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方式】企业信用管理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分为企业信用监管等级评价和企业信用评价,自贸区市场监管局依托信用信息平台,对归集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开展信用等级评定,也可委托征信机构、信用评估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和信息发布。
(一)企业信用监管等级评价基于营口片区信息平台现有的公共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进行的评价,并运用于监管。主要目的在于培育市场主体信用意识的提升,引导更多的市场主体自愿完善其信用信息,为企业信用评价提供基础。
(二)企业信用评价充分运用前期采集、汇总、整理的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进行多维度的信用评价,形成更客观、更详细、更完善的信用评价结果,细化评价等级。
第十四条 【等级划分】
(一)企业公共信用监管等级评价按照评分高低分为优、良、中、差4级,等级与释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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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级 |
计分范围 |
释义 |
|
优 |
90≤X<100 |
诚信度高 |
|
良 |
70≤X<90 |
守信程度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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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60≤X<70 |
守信程度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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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
0≤X<60 |
信用警示 |
(二)企业信用评价按照评分高低分为A、B、C、D共4级10等,等级与释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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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 |
计分范围 |
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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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 |
≥90 |
企业信用程度极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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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
≥80<90 |
企业信用程度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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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70<80 |
企业信用程度较好 |
|
BBB |
≥60<70 |
企业信用程度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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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
≥50<60 |
企业信用程度较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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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40<50 |
企业信用程度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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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 |
≥30<40 |
企业信用程度很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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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
≥20<30 |
企业信用程度极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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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10<20 |
企业无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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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10 |
企业已濒临破产 |
第十五条 【评定标准】依据《营口片区企业公共信用监管等级评价标准》(附件1)、《营口片区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开展评价。企业按照要求开展信用承诺,提出信用评级申请即可获得。
第十六条 【动态调整】根据自贸区的工作实际,自贸区市场监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可会同有关部门补充制定相关信用扣分标准,并及时调整评分标准。
第十七条 【信用评定】
(一)企业信用监管等级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
(二)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
初次评定后,如果受评企业的实际情况有所变动导致评价结果发生变更,立即启动跟评程序,跟评结果沿用初次评定的有效期。
第十八条 【评定程序】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定:
(1)公开承诺。企业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公开承诺,明确承诺事项、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并提出信用评级申请。
(2)信用评分。根据企业信用信息情况,市场监管局对企业进行信用评分,按照评分结果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3)核查公示。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对企业信用评分结果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经核实后予以调整。
(4)信用发布。公示无异议的,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对社会发布评定结果。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通过政府网站登陆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公布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信用修复】营口片区应当制定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一)市场主体如认为片区信用信息公示网站记载的社会信用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市场监管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并于十五日之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市场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场监管局申请信用修复: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
3.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市场监管局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网站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后,公共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将删除原始失信信用信息并将修复记录归档管理。
第五章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第二十条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评定】
市场主体有以下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1.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的;
2.发生重大及特大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2次以上的;
3.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违纪,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初步查实的;
4.已经被其他行政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5.信用评分为D级的;
6.发生其他重大问题,经管委会集体决策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二十一条【联合惩戒】管委会对于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在自贸区范围内,在市场准入、政策扶持、政府采购、资金支持、融资贷款、市场监管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在监管方面,不得将其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一)不得将其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二)撤销管委会授予其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三)片区内金融机构降低其授信等级,提高贷款利率或拒绝贷款。
(四)依法限制或禁止参加管委会政府采购项目招标。
(五)取消其享有管委会各项扶持政策资格。
(六)限制其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等事项或者依法取消有关申请资格。
(七)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情节严重者,依照税法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优惠。
(八)海关行政管理中,提高日常核查率,核销时下厂实地核查。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
(九)限制其新增项目审批和核准、用地审批等。
(十)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注册新企业,限制企业以股东身份投资注册新企业。
第二十二条 【管理程序】“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管理:
1.信息采集。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自贸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进行信息核实、取证和归集。
2.评级认定。对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由自贸区市场监管局在官网上予以公示,经公示十五天无异议的,认定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由市场监管局核实后,根据情况予以处理。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实行事前告知。
3.信息发布。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由自贸区市场监管局告知确认,审核批准后,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
4.信用修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经自查整改后,在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验收确认,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条件的行为,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请自贸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分类监管
第二十三条 【诚信激励】信用监管等级为优/AAA级的企业,为诚信企业,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企业全面自治为主,实行宽松监管,放宽大数据监测时间要求。
(二)自被划分为守信企业之日起一年内不列入随机抽查检查范围且不列为专项整治对象,但举报投诉、案件线索移送、大数据监测等市场监管中发现异常,根据行业专项整治、监管工作需要纳入的除外。
(三)自被划分为守信企业之日起一年期满后纳入抽查范围,适当降低抽查比例,被随机抽中的,可实行书面检查。
(四)在监管中发现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指导,督促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守信企业监管】信用监管等级为良/AA、A级的企业为守信程度良好企业,片区监管部门对其实施正常监管。
(一)实行相对宽松监管,简化监管方式和程序,适当降低监管频率,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
(二)适当降低随机抽查检查比例,被随机抽中的,可实行书面检查。
(三)开展专项整治时一般不列为检查对象,但明确纳入整治范围的除外。
(四)在监管中发现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警告,并督促企业改正。
第二十五条【一般守信企业监管】 信用监管等级为中/BBB级的企业为信用基本合格企业,片区监管部门对其加强日常监管,给予信用预警提示。
(一)实行常规监管,保持正常监管频率,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
(二)纳入“三随机三公开”监管,按正常比例抽取,被随机抽中的,实行实地检查。对前一年度曾接受过“三随机三公开”监管且未发现异常的,可实行书面检查。
(三)开展专项整治时列为检查对象。
(四)在监管中发现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警告,督促企业改正,并责令作出诚信承诺。
第二十六条【信用警示企业监管】 信用监管等级为差/BB级及以下的企业为信用警示企业,片区监管部门加大对其日常监管,给予信用警示。
(一)实行重点监管,增强监管频率,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
(二)对所有信用警示企业实行实地检查。
(三)开展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四)在监管中发现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警告,督促企业改正,并责令作出诚信承诺。
第二十七条 【监管联动】通过片区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与市信用信息平台的共享联动,与市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部门信息共享,纳入全市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八条 【责任约束】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一)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及时归集、更新和维护企业信用信息。
(二)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方式、期限等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属于个人隐私、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三)各级有关部门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目的运用,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活动。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文件:《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政策图解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