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政办发〔2017〕55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和《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和《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业经2017年10月31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7〕15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实施方案的批复》(辽政〔2017〕157号),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充分发挥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以下简称“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建设在东北振兴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和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排头兵作用,以构建现代化政府治理体系为目标,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实施综合监管执法,提升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构建政府监管、市场主体自律、行业自治、舆论监督、公众参与互为支撑的监管格局,全面提升开放条件下的公共治理能力,逐步形成法制环境规范、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突出的自贸试验区,为构建辽宁乃至东北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发挥更大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厘清职责。聚焦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政策资源,改革妨碍制度创新的机制体制,不断激发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坚持审慎监管。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的趋势,围绕鼓励创新、促进创业,探索科学高效的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实行包容式监管。对一般性生产经营行为和非主观故意、轻微违法行为实行监管容忍,对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严格监管,消除风险隐患。

(三)坚持高效监管。推进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发挥各种监管资源的综合效益,降低执法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新科技的作用,推动“互联网+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智能化水平。

(四)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创新。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主动调整不适应新情况、新要求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防监管风险。在把控问题的同时,对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模式、标准、方式、手段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力争形成一批可复制的经验成果。

(五)坚持协同监管。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方式,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社会团体、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治。

三、主要任务

(一)组建一支队伍,实行“大部门”集中监管执法

根据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关于统筹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要求,结合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实际,由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设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与权益保障机构,依照有关规定集中行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商务、旅游、文体新广、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国土、交通、人防、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和劳动监察等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发挥各种监管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执法服装、执法证件、执法装备、执法文书、行政处罚程序、自由裁量标准、风险分类监管模式等规范统一,解决部门分割、多头检查、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和执法扰企等问题,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二)聚焦两大风险,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

1.防范重点行业安全风险。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重点行业,制定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快建立对高危行业、建设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

2.在开放创新的同时防范金融风险。与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金融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业务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提升风险联合防范和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协调金融管理部门探索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强化金融机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防止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探索建立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指标体系和监管评级制度,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

(三)实施三个“监管先行”,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

1.商事改革事项“监管先行”。大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在简化“照”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和整合各种“证”,努力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对拟完全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方式进行的改革事项,完善议事工作制度,提前科学制订统一的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和事中检查、事后稽查等措施;对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涉及“多证(规)合一”的许可和备案事项内容,制定科学的监管细则,确保有序推进和严谨监管。

2.复制自贸区改革创新经验“监管先行”。落实改革创新经验复制推广工作责任制,保证推广复制事项有效落实。根据行业发展特点,用战略的眼光和前沿的思维,对“探索推广的”事项积极寻求突破,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用有效的“管”保障有力的“放”;对“已出台推广落实文件的”事项及时进行监管跟进,了解企业的感知度、受益度和满意度;对“实际执行中有待改进完善的”事项,收集企业实际需求,改进监管措施,给企业的各种需求带来便利。

3.高效便捷的国际贸易制度“监管先行”。围绕全域通关一体化,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和海关实施分线分类监管,实现通关便利化。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流转自由”的原则,建立与国际贸易等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发展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按照国际通行规则,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协调海关实施通关一体化监管模式改革,研究制定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操作规范,建设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配套的相关信息化辅助系统,做好与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的数据对接。实现对不同状态货物的有效监控,方便对各类状态货物统一开展物流配送和加工贸易,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四)打造四个平台,构建智慧监管新模式

1.建立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建设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网上政务大厅,政府服务特别是审批服务实行“一窗受理、一网归集和一键推送”,实现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的互联互通。

2.建立综合监管平台。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科技化手段,运用移动办案、电子案卷等手段,实施精准监管。加快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技术,建立食品药品、重要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制度,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监督留痕、责任可究”的完整信息链条。加强大数据综合分析,整合数据资源,研究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加强对市场环境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监管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时效性。

3.建立社会监督平台。利用新媒体手段,健全专家学者、信用机构、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参与的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及时发现问题、监督问题处置,发挥公众监督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充分整合各类监管信息,促进监管信息的归集、交换和共享,增强工商、公安、税务、社保、法院、金融等部门的协同监管能力,建立标准化、跨部门的协作流程和互动机制。利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信息查询、在线督查、效能监管的功能,并逐步与“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数据库对接,建立统一的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社会信用体系,对事前诚信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进行全链条信用监管,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出入境、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五)实行“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推动社会共管共治

1.行政执法。加强与边检、海事等部门和其他驻区单位的执法协调工作,加强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工作,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保护工作。将审批、监管和执法环节适度分离,对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职权进行“流程再造”,实现日常监管“一次出动,全面体检”。行政执法过程中,综合运用重大项目辅导、服务发展建议、执法事项提醒、轻微问题警示等方式,对各类市场主体发展给予科学的行政指导。

2.企业自律。在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的同时,强化市场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避免政府部门承担无限监管责任。督促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促使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方面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承担主体责任。

3.行业自治。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及专业化管理机构建设,推动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将资产评估、鉴定、咨询、论证、检验检测等政府部门承担的职能逐步转变由专业服务机构来承担。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各方面的信用信息开发信用产品,为行政监管、市场交易提供信用服务。

4.舆论监督。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加强与各类新闻媒体的合作,综合采用媒体曝光、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等多种途径,调动全社会参与监管的积极性。对群众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5.公众参与。建立企业和相关组织代表等组成的社会参与机制,引导企业和相关组织等表达利益诉求、参与市场监督。发挥会计、法律、公证、仲裁等专业机构的作用和专业人士、专业机构在高风险领域的监督管理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提高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基数,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级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建设是一号工程”的理念,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积极主动作为,加强对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支持提出可检验、可复制推广的成果。各有关单位和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衔接,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在全市率先取得实效。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要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的体制机制创新,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二)加强法制保障。要结合《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梳理相关行政审批项目在取消或下放后需调整实施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提出调整实施的建议。对缺乏制度依据但需加强或者创设后续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要加强与国家、省相关部门的工作对接,畅通改革创新经验的申报、认定渠道,实现更多改革创新成果。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有关单位、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要运用监察、审计、督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互为掣肘、效率低下的,要及时予以教育帮助、通报批评、告诫、限期改正等。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确保本方案全面有效实施。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

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对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以下简称“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内各类市场主体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对片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相对人”)的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行政审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管权限

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集中行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商务、旅游、文体新广、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国土、交通、人防、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和劳动监察等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相关内设机构,通过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监管责任和边界,形成分工明确的工作责任制,确保不留监管“死角”和“盲区”。

对具有专业性的监管职能,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不具备承接条件的,由原承担监管职能的市级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监管原则

监督管理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权力与责任、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要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防止过度监管、不当监管和违法监管,既要防止监管缺位,又要防止监管错位和越位。

第五条 监管体系

实行行政执法、企业自律、行业自治、舆论监督、公众参与“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推动社会共管共治。管委会对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职权进行“流程再造”,实现日常监管“一次出动,全面体检”。在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的同时,强化市场主体责任,避免政府部门承担无限监管责任。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及专业化管理机构建设,推动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加强与各类新闻媒体的合作,综合采用媒体曝光、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等多种途径,调动全社会参与监管的积极性。

第二章 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监管内容

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上级批准,对市场主体涉及下列内容的各类生产经营及与其相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内容;

2.与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有关的内容;

3.与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内容;

4.与国家、省、市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有关的内容;

5.与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有关的内容;

6.与文化艺术、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和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有关的内容;

7.与旅游业发展有关的内容;

8.与服务业发展和利用外资、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有关的内容;

9.与规划建设有关的内容;

10.与交通运输有关的内容;

11.与人民防空工作有关的内容;

12.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内容;

13.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内容;

14.与国土资源管理有关的内容;

15.与城市管理工作有关的内容;

16.与劳动监察有关的内容;

17.与省委、省政府、省自贸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交办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三章 监督管理的方式

第七条 检查形式

对开放型市场行为实行包容性管理,对非主观故意、轻微违法行为实行监管容忍。通过约谈劝诫、书面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形式进行。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应当事先拟订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频次根据行政相对人情况确定。对诚信度高的行政相对人,可减少检查频次;对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行政相对人,应当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八条 约谈劝诫

掌握重点市场主体、重点领域各类安全风险隐患的行为特征,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个别敏感时期容易产生较大社会反响的经营活动进行事前约谈,对行政相对人的轻微违法违章、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行为进行劝勉提示;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干预,并指导市场主体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第九条 书面检查

采取书面检查方式的,应当通过书面或者公告等方式,事先通知行政相对人书面检查的内容、时间,以及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等。书面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行政相对人是否按照相关行政审批、行政备案和诚信承诺所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情况。

第十条 抽样检查和委托检测

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现场监督检查,也可以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受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应当按照技术规程或者约定的期限,出具检查、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并对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合法性负责。通过约定委托专业机构检查、检验、检测的,应当与所委托的专业机构签订协议,明确检查、检验、检测的期限,所依据的技术规范、内容、结果报告等。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

对片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风险防控,实行“双随机”检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执法人员对“双随机”检查事项负责,实现监管责任可追溯。

第十二条 专项检查

根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以及行业管理和实际工作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实施专项监督检查的,应当事先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重点、检查时间等。专项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制作完成书面检查报告。

第十三条 双方权利

管委会工作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对检查中所指出的问题应当及时加以纠正。行政相对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监督检查流程及要求

第十四条 检查记录

管委会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在笔录上签字。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及送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处理决定

经书面检查合格的,可以不向行政相对人书面反馈检查结果;设施、设备检验合格的,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发现行政相对人已经不具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条件,尚能整改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已经不能整改的,或者整改时限届满仍未改正的,应当作出检查不合格的结论,并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相应的处理;发现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已经做出诚信承诺,但在检查中发现并未实际履行承诺,且具有风险隐患的,应责令改正,并将诚信承诺人(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管理。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要求,依法公开监测、抽检和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重点推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领域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结果公示。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机制、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十七条 资料归档

将下列监督检查材料(包括文字档和电子档)归档保存,完善监督检查数据库:

(1)行政相对人报送的材料;

(2)由工作人员签字的监督检查记录,包括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等;

(3)根据监督检查记录作出的处理结果记录,包括受委托专业技术机构的检验检测报告、公告,送达回执,检查工作内部流转记录等;

(4)投诉举报材料;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归档保存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举报处理

落实专人受理投诉与举报。收到举报的,应当及时登记受理并依法进行核查。经核查,被举报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检查纪律

管委会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行政相对人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相对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违法收取任何费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法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公开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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