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公开属性

发布日期:2019-10-09  来源:自贸区  点击量:

鉴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涉及营口片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建议公文属性确定为“主动公开”。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解读



一、制定依据


1.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7〕15号)


2.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


3. 辽宁省政府关于同意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


二、参考依据和相关思路


《方案》的起草,参考了国务院“十三五” 市场监管规划、上海、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等专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和实际监管案例。但营口片区与相关片区的战略定位不同、监管体制不同,起草组只能从推进 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等方面吸取经验、寻求创新和突破。


《方案》紧扣《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建设实施方案》,立足于营口片区实际,牢固树立开放倒逼改革的理念,对开放条件下如何更好地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弥补事中事后监管短板作出了制度性安排,具体内容不仅仅是自贸区 市场监管的内容,同时也 涵盖投资贸易、 行政审批、财政金融、政策法规等监管领域,初步系统性的 明确了营口片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点任务。


三、重点内容解释


《方案》围绕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全面提升放开条件下的公共治理能力, 重点阐述了在营口片区内“谁来监管”“监管什么”和“怎样监管”三个问题。


“谁来监管”: 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组建一支队伍,即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行使“16+X”个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能,实现监管执法“十个统一”,着力解决部门分割、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执法和执法扰企等问题。 方案还明确了实行 行政执法、 企业自律、行业自治、舆论监督、公众参与“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推动社会共管共治,强化管理方式创新和治理能力提升。


“监管什么”: 方案从转变政府职能角度出发,把握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探索制定科学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关键环节,明确 包容式监管 的基本原则,对一般性生产经营行为和非主观故意、轻微违法行为实行监管容忍, 对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 实行监管严控 。 监管严控的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风险。一是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重点行业;二是 防范金融风险。 同时,为进一步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实施三个“监管先行”。即商事改革事项“监管先行”、复制自贸区改革创新经验“监管先行”、高效便捷的国际贸易制度“监管先行”, 用战略的眼光和前沿的思维, 提前科学 制订统一的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和事中检查、事后稽查等措施 ,确保有序推进和严谨监管, 用有效的“管”保障有力的“放” 。


“怎样监管”: 方案要求在 监管理念和方式方法上全面创新, 把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作为监管的重要方向, 建立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综合监管平台、 社会监督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四个平台”,制定《营口片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科技化手段 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加强大数据综合分析, 充分整合各类监管信息,促进监管信息的归集、交换和共享, 增强各部门协同监管能力 , 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四、市级部门的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营口片区管委会分别致函市委组织部、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 金融办、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发改委、商务局、旅游委、文体新广局、科技局、安监局、环保局、交通局、人防办、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人社局、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银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中级法院、边检支队、海事局、财政局、司法局、仲裁委、 监察局、审计局,就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和《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市发改委建议对市政府6月份原则通过的《营口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方案》,待下发后遵照执行。我委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就有关内容进行了吸纳。


五、《方案》的主要内容框架


《方案》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


围绕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充分发挥营口片区建设在东北振兴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和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排头兵作用,以构建现代化政府治理体系为目标,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实施综合监管执法,提升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构建市场主体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互为支撑的监管格局,全面提升放开条件下的公共治理能力, 逐步形成法制环境规范、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突出的自贸试验区,为构建辽宁乃至东北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发挥更大作用。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


包括职责法定、 审慎监管 、 高效监管、 问题导向和改革创新、 协同监管等五项原则。


第三部分:主要任务,包括六个方面15个条目。


1. 建一支队伍,实行“大部门”集中监管执法。


2. 聚焦两大风险,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包括防范重点行业安全风险和在 开放创新的同时防范金融风险两个条目。


3. 实施三个“监管先行”,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包括商事改革事项“监管先行”、复制自贸区改革创新经验“监管先行”、高效便捷的国际贸易制度“监管先行”3个条目。


4. 打造四个平台,构建智慧监管新模式;包括 建立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综合监管平台、 社会监督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4个条目。


5. 实行“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推动社会共管共治;包括 行政执法、 企业自律、行业自治、舆论监督、公众参与5个条目。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


具体从市政府的角度,对 市级有关单位和营口片区管委会 加强沟通衔接以及法制保障、责任落实等方面提出相关工作要求,确保营口片区 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取得实效。包括3个条目。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


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公开属性






鉴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涉及营口片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建议公文属性确定为“主动公开”。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营口片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解读




一、制定依据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二、参考依据和相关思路


《办法》的起草,参考了国务院“十三五” 市场监管规划、上海、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等专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和实际监管案例。


《办法》立足于营口片区实际,对开放条件下如何更好地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弥补事中事后监管短板作出了制度性安排,具体方式是由营口片区管委会集中 行使“16+X”个市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职能, 对片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相对人”)的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行政审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推进事中事后监管。


三、重点内容解释


1. 管委会集中行使事中事后监管的权限。 具体包括工商、质监、食药监、价格、商务、旅游、文体新广、知识产权、安监、环保、国土、交通、人防、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和劳动监察等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此项授权需要上级批准。


2. 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管委会实行 行政执法、 企业自律、行业自治、舆论监督、公众参与“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推动社会共管共治。对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职权进行“流程再造”,实现日常监管“一次出动,全面体检”。在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的同时,强化市场主体责任,避免政府部门承担无限监管责任。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及专业化管理机构建设, 推动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 加强与各类新闻媒体的合作,综合采用媒体曝光、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等多种途径,调动全社会参与监管的积极性。


3. 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 对营口片区内的开放型市场行为实行包容性管理, 对非主观故意、轻微违法行为实行监管容忍。日常监督管理统一为“六种方式方法”:即 约谈劝勉、书面检查、随机抽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委托检测和专项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分别采取书面反馈、发放证明文件、责令限期整改、作出不合格结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将诚信承诺人列入“黑名单”、依法公开检查处理结果共七种处理方式。


四、市级部门的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营口片区管委会分别致函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 金融办、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发改委、商务局、旅游委、文体新广局、科技局、安监局、环保局、交通局、人防办、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人社局、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银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中级法院、边检支队、海事局、财政局、司法局、仲裁委、 监察局、审计局,就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和《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建议“管委会由一个机构行使16个部门行政执法权应经上级批准”,对此我委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增加了文字表述。


市工商局提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十五条“对行政相对人已经做出诚信承诺,但在检查中发现并未实际履行承诺,且具有风险隐患的,应责令改正,并将诚信承诺人(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管理”对照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没有相应依据。我委认为,自贸区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先行先试,对“行政相对人诚信承诺” 进行监管属于创新范畴,建议保留上述规定,以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框架


《方案》分为五个部分。


1. 总则,包括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监管权限、监管原则和监管体系,5个条目。


2.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6个部门的相关职责,1个条目。


3. 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检查形式、约谈劝诫、书面检查、抽样检查和委托检测、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双方权利,7个条目。


4. 监督检查流程及要求。包括检查记录、处理决定、信息公开、资料归档、举报处理,5个条目。


5. 附则。包括检查纪律和实施日期,2个条目。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相关文件:营政办发〔2017〕55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和《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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