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营口市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营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营政办发[2014]37号
【发布日期】 2014.09.19 【实施日期】 2014.09.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农民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营口市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营政办发〔2014〕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营口市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9日
关于营口市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12日)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为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保证。
二、目标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以建筑、交通、水利等建设领域为重点,开展农民工工资拖欠综合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备、工资清欠应急保障能力不足、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易发多发势头,努力实现“十二五”末建设领域基本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目标。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1.全面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严格规范建设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推广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发放农民工记工考勤手册,逐步推行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全面落实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管责任,在各工程项目部门增设劳资专管员,负责项目工程的劳动用工管理、合同签订、用工备案、考勤计工等工作。并将设立的劳资专管员相关信息报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支付模式。建设施工企业要为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委托银行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严格执行按月支付工资制度,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由农民工本人签字查收。工资约定以现金形式支付,要有用工企业书面签订工资支付协议,确保将工资发至农民工本人。
3.全面建立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在所有项目段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工程信息告示牌和劳动者权益维护牌。信息告示牌要标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工程项目部信息及负责人和劳资专管员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权益维护牌要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地址及咨询电话等信息。
(二)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1.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实行建设资金分类管理办法,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或劳务费单独列入专用存款账户。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工资总额划拨资金。每个施工项目只许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开设的专用账户有关情况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社会保障费等)所占工程造价的25%~30%比例,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拨资金。
(1)实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拨付协议约定
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建设前,与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签订规范性合同,合同要明确标注拨款方式、时间、拨付节点及应拨数额,如遇劳资纠纷,应以备案合同为准。在签订规范施工合同基础上,建设单位必须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拨付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文本另行下发),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拨付农民工工资。《补充协议》报建委备案,未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允许开工。
(2)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实行分类管理
实行建设资金分类管理办法,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单独列入专用存款账户。工程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及劳务承包企业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各施工单位需在开工前在银行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账户,并应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当建设单位按照《合同》和《补充协议》拨款时,应将工程款按比例拨付到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账户,其余款项可按合同约定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其他账户。农民工工资账户的款项由银行根据施工单位向银行提供农民工工资表,打入农民工工资卡。没建立工资卡支付模式的,工资发放必须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部、农民工代表四方监督下进行,并应建立发放档案(包括影像资料)。由施工单位全额出资进行施工的项目,由施工单位负责按月将农民工工资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账户。没建立工资卡支付模式的,其工资发放周期不得大于1个月,并同样应在四方监督下进行,并建立相应发放档案(包括影像资料)。预储账户未建立、或建立后未按规定预储工资款的,不允许开工建设。
2.进一步完善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各市(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由建筑行业扩大到交通、水利等其他建设领域。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未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施工项目启用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要立即予以补缴。工资保证金缴存额度应当体现激励机制,连续2年以上无拖欠工资记录的企业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对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要提高缴存比例。市本级缴存比例为:本埠施工企业连续2年无拖欠的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5%缴存,首次施工或发生拖欠案件2次以内的按照2%缴存,发生拖欠案件3次以上的按照4%缴存;外埠施工企业首次施工或两年内无拖欠的按照3%缴存,发生拖欠案件的按照5%缴存。各市(县)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市本级,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区工资保证金收缴部门确定。
(三)严格落实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
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要把支付农民工工资作为工程款支出的第一支付顺序。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因建设单位擅自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和个人的、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拨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未将农民工工资拨付到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要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未设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挪用或挤占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无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记录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含劳务)发包企业与承包企业存在工程款(含劳务费)纠纷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发包企业先行垫付,各承包企业具体承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对有不按《补充协议》发放工资或挪用挤占农民工工资账户资金造成拖欠的企业,从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起,由住建委对农民工工资账户进行第三方支付监管,没有监管部门同意,企业不能动用农民工工资账户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处力度
1.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全面完善市、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监察网格化管理体系,实现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全覆盖。构建劳动者维权便捷平台,建立联动举报投诉受理平台,做到一地举报投诉,区域联动受理,为农民工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健全拖欠工资要案查处制度,采取领导督办、专人包案、案件会办等形式加大督查督办力度。
2.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联合办案机制。健全多部门联合办案工作机制,建立定期通报工作制度,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违法案件。对企业未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工作。
3.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调解仲裁效能。加大仲裁案件分类处理力度,采用集体劳动争议和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优先处理,小额、简单案件快速处理等方式,高效解决劳动报酬争议。推行流动仲裁庭制度,向争议多发地派驻仲裁庭,采取现场立案、上门取证、当场调解仲裁等方式,为农民工仲裁维权提供便捷服务。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调解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增强争议处理权威性和公信力。
4.加大欠薪上访案件协调接待、处理、督办力度。完善处理欠薪信访问题集中处理制度,健全统筹督查督办欠薪案件工作机制,加大欠薪申诉案件的集中、协调、处理、查处工作力度。对以“欠薪”为名、解决经济纠纷为实,组织或煽动人员采取自杀、自残、聚众闹事、堵路、围堵政府机关等非正常手段恶意讨薪的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依法严肃处理。
5.健全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收集工作,建立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各市(县)区政府要规范应急管理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实行值班备勤和要情报告制度。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坚持因情施策、分类处置,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加强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五)加大力度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
各市(县)区要加大对在建工程项目和新开工项目的日常监管,强化日常巡查、举报投诉案件专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拖欠隐患,及时化解矛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本级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立即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本级政府部门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项目。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因欠工程款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还款,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六)推进企业工资支付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和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息定期公开制度。对存在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实施黑名单制度。施工企业、建设单位被记入黑名单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停业整顿、限制市场准入等惩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要分别纳入省、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和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依法对拖欠工资企业在履约担保、融资贷款等方面的准入条件予以严格限制。对严重失信、恶意欠薪、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以逃匿、转移资产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用人单位和当事人,通过新闻媒体给予公开曝光。
四、组织领导
(一)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县)区政府是综合治理本地区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预防和解决欠薪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书;健全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确保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市(县)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明确部门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及时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对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侦办。
信访部门负责集中、协调、处理、督办到信访部门上访的案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责任主体转送拖欠农民工工资申诉案件。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严格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暂停批准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将有关部门提供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信用信息,纳入省、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推进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
财政部门负责按计划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查处本行业建设施工领域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问题;严格审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与金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审核评估工作;完善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实名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国有企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措施,协调解决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工会组织负责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和执行监督,提供法律援助,协调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人民银行负责协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工资保证金账户相关工作,推进银行卡支付工资工作,将有关部门提供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信用信息,纳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工资拖欠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市(县)区以及重大项目、重大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建设领域欠薪处理工作不力、监管和处理责任不落实,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市(县)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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