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免罚监管及免罚清单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包容免罚监管及<包容免罚事项清单>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自营委发〔2018〕76号 签发人:张东
委内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落实,营造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经管委会决定,现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包容免罚监管及<包容免罚事项清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31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包容免罚监管及《包容免罚事项清单》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营造良好营商法治环境,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包容免罚监管”,是指片区综合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违法行为,给予免除罚款处罚的创新监管方式。
第二条 对经营者免除罚款处罚,不影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三条 实施“包容免罚监管”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动态管理、宽严相济和风险可控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贸区营口片区内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第五条 对于风险较高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药品生产等监管事项,暂不适用“包容免罚监管”。
片区执法机构可根据风险评估和防控情况,逐步探索在各监管领域内实施“包容免罚监管”。
第六条 片区市场监管局和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片区执法机构),在省政府授权的执法范围以及法律规定框架内,实施“包容免罚监管”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实施“包容免罚监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首次违法;
(二)能够通过整改措施予以纠正;
(三)非经营者主观故意;
(四)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后果;
第八条 片区执法机构应当制定《自贸区营口片区免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对外公示。
第九条 片区执法机构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可根据实际情形进行调整并对外公示。
第十条 未列入《清单》事项,不得实施“包容免罚监管”。
第十一条 实施“包容免罚监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免罚决定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二条 对于免除罚款的当事人,片区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立即纠正、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作出的免罚决定的,片区执法机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片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十四条 片区执法机构应当按期对免罚当事人进行复查,填写《整改复查记录》。
第十五条 对于逾期未改或拒不配合的违法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片区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包容免罚监管”档案,及时公开“包容免罚监管”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包容免罚监管事项清单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包容免罚监管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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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免罚违法行为 |
1 |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适当简化后未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行为 |
2 |
企业改变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
3 |
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未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行为 |
4 |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行为 |
5 |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行为 |
6 |
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
7 |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未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行为。 |
8 |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未在报刊申明作废的行为 |
9 |
经营者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信息不完善、不明确的行为。 |
10 |
经营者设置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幅度10%以内的行为。 |
11 |
经营者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
12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
13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行为 |
14 |
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行为 |
15 |
经营者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 |
16 |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未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
17 |
起重机械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行为的处罚的行为 |
18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行为 |
19 |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 |
20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 |
21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的行为 |
22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 |
2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
24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 |
25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为 |
26 |
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未在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 |
27 |
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未在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 |
28 |
旅行社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行为 |
29 |
旅行社、旅游行业组织及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行为 |
30 |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未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的行为 |
31 |
导游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行为 |
32 |
导游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行为 |
33 |
导游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行为 |
34 |
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 |
35 |
提供外送服务的餐饮经营者,未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流程,未明示提供外送服务的时间、外送范围以及收费标准的行为 |
36 |
提供外送服务的餐饮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订单,未提供相应的单据的行为 |
37 |
零售商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开展处销活动的行为 |
38 |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未超过3个小时的行为 |
39 |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任职期满,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行为 |
40 |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 |
41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为 |
42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行为 |
43 |
在城市建成区内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非经营性装修改建的行为 |
44 |
在城市建成区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
45 |
在城市建成区内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的行为 |
46 |
在城市建成区内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的行为 |
47 |
在城市建成区内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的行为 |
48 |
在城市建成区内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
49 |
在城市建成区内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的行为 |
50 |
在城市建成区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的行为 |
51 |
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的行为 |
52 |
设置的雕塑破损污染,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不及时修整的行为 |
53 |
未经审批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候车亭、岗亭、停车场的非经营性行为 |
54 |
车体污秽不洁、标志残缺不全的机动车在城市建成区内行驶的行为 |
55 |
未经审批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的行为 |
56 |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的装饰性灯光设施残缺或损坏,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不及时修复的行为 |
57 |
管理单位未定期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对陈旧、破损的环境卫生设施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占用、损坏、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说明:本清单所列免罚事项适用条件为首次实施并未造成损害结果,免罚限于免除罚款处罚。 |
- 附件:
-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