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审管联动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营口自贸区客运车辆管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现对《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审管联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除《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审管联动管理办法》第七条 车辆准入标准:“(一)客运企业新增客运车辆需满足以下标准:1.需提供与符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导产业市场主体签订的服务协议(证明新增车辆用途与服务需求匹配)”全部内容。
二、第九条,安全信用评分应用规则。
1.评分在60—84分的,为安全警示企业,营口片区客运企业审管联动领导小组将对其进行约谈提醒,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许可升级业务。删除“整改期间暂停办理许可升级业务”。
2.评分在60分以下的,为安全失信企业,除迁出、变更、换证业务外,暂停办理所有业务。将“除迁出、变更、换证业务外,暂停办理所有业务”更改为“加大日常监管执法力度”。
三、第十条 评分整改与恢复。被扣分的客运企业应在收到整改通知后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营口片区客运企业审管联动领导小组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营口片区客运企业审管联动领导小组应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进一步加重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加倍扣分、暂停运营)。删除“(包括但不限于加倍扣分、暂停运营)”。
本修改内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完整《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审管联动管理办法》文本同步在自贸区官网公布。
特此公告。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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