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泓(营口)废旧轮胎粉碎有限公司破碎轮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的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7月1日-2026年7月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6655007
通讯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澄湖西路89号
邮 编:1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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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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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泓(营口)废旧轮胎粉碎有限公司破碎轮胎项目 |
营口市西市区世纪路南33号2号厂房 |
中泓(营口)废旧轮胎粉碎有限公司 |
营口市环境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世纪路南33号2号厂房,总投资4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租赁营口兴岩实业有限公司厂内北侧已建成的2号厂房,2号厂房总占地面积约为6600m2,租用区域为该厂房北半部分区域,占地面积约为3000m2及1000m2场地。项目建成后拟年产破碎轮胎3万吨。 |
1.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破碎、筛分、磁选、包装产尘点位全部设置集气罩及配套布袋除尘器,废气经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要求 3.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仅排放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流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营口市东部污水处理厂,COD、BODs、氨氮、总氮、总磷、SS排放浓度须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pH值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4.落实固体废物处置。一般固废暂存和危险废物暂存点的建设以及后续运营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布袋除尘器收集灰及落地灰,收集粉尘与胶粉一同作为成品外售。废布袋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处后,定期外售物资回收单位。废机油、废机油桶、含油废手套等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5.落实各项噪声治理措施,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标,本项目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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