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辽宁科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台(套)各类光电子器件模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的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05-26  来源:自贸区  点击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5月26日-2026年6月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6655007

通讯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澄湖西路89号

邮 编:115000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辽宁科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台(套)各类光电子器件模块项目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丰盈路27号

辽宁科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三慧科技有限公司

一、本项目建设单位为辽宁科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营口市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丰盈路27号,总投资2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有:租用营口达奕木业有限公司院内其办公楼的一层、二层及南面侧楼的二楼,总面积为1420平方米,设有设有酒精清洗、调试组装、测试间、循环间(放置酒精柜、测试设备)等,投产后实现年产10万台(套)各类光电子器件的生产能力。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酒精清洗、晾干等产生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工序,在密闭车间内,密闭车间整体负压吸风,在车间上方设置整体废气收集管道,收集后的废气进入二级活性炭处理装置进行处理,最终经17m高DA001排气筒排放。未收集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

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的厂界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特别排放限值监控点处 1 h 平均浓度限值要求。

2、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行过程无生产废水产生。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化粪池,进入市政排水管网,最终排入营口市南部城区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废水污染物排放符合《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3、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废包装材料,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处,定期外售。本项目危险废物包括废酒精瓶、废胶管、废活性炭、废光纤,存放于危险废物贮存点,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气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的要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贮存点的设计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4、落实噪声治理措施,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标。本项目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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