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现就自贸区营口片区资质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资质考核标准。首次申请资质(含施工劳务资质备案),需核查企业主要人员(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申请资质增项、升级、延续等事项,需核查企业主要人员(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资质延续事项从2026年7月1日后按此标准施行)。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按照企业申请资质标准核对配备人员的相关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职称、注册人员(电子证)、学历和技术工人证书。上述证件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或“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平台”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系统”或“其他省份平台”予以核验。网查信息与原件信息不符,应提供相应佐证文件,如无法证实将不予受理。
二、完善业绩认定方式。申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除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为B级以上项目外,将进一步核查其完成业绩的任职经历(含社会保险、任职文件)等信息。同一技术负责人业绩在一年内不得被用于不同企业进行资质申报。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类资质业绩,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的,我局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将问题线索移交给行业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严格动态核查结果应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
2026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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