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营口民生物流有限公司等117个市场主体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2-03 来源:自贸区 点击量:
我委于2025年9月29日对营口民生物流有限公司等117个市场主体(名单详见附表)涉嫌变更经营场所未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案立案调查。经查,上述市场主体存在变更经营场所未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情形。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于2026年1月19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营口民生物流有限公司等117个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批量送达名单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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