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水四局(辽宁)能源装备有限公司风电塔筒、管桩设备专业制造基地项目的拟审批公示

发布日期:2025-06-05  来源:自贸区  点击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6月5日-2025年6月1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6655007

通讯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澄湖西路89号

邮 编:115000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中水四局(辽宁)能源装备有限公司风电塔筒、管桩设备专业制造基地项目

辽宁省营口市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东海大街西130号

中水四局(辽宁)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中水四局(辽宁)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6.5万元。项目占地面积128930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厂内租赁一座3跨闲置厂房,1座2层办公楼、1座3层员工宿舍楼等,企业在厂区内新建喷砂喷锌车间、防腐车间及配套公用工程、环保工程、道路、绿化等公辅工程,厂房内购置数控火焰切割机、卷板机、焊接滚轮架、埋弧焊机及螺杆空压机等生产设备;因受市场经济及订单影响不生产管桩设备,只生产风电塔筒产品,项目投产后实现年产风电塔筒3万吨。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喷砂、喷锌废气主要污染物包括颗粒物,喷砂、喷锌工序在密闭且微负压喷砂喷锌车间内进行,喷砂的颗粒物经管道负压收集至旋风除尘后,再与喷锌的颗粒物一起经管道送至TA001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二级标准要求。

(2)调漆、喷漆、烘干废气主要污染物包括颗粒物、苯系物、二甲苯、甲苯及总挥发性有机物。调漆废气经防腐车间管线负压收集,与喷漆漆雾、有机废气以及烘干的有机废气一起经管线送至TA002干式过滤系统+活性炭轮吸附脱附+蓄热催化燃烧处理达标后引至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二级标准要求,苯系物、非甲烷总烃及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值均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标准要求。

(3)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车间沉降后,少量无组织废气在车间内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

(4)纵缝焊接、校圆及检测、法兰焊接及检测、组对环缝焊接及检测、内附件焊接工序产生的烟尘(以颗粒物计)经配套的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

(5)喷砂、喷锌工序未收集的颗粒物经车间阻隔后无组织排放,防腐车间内调漆、喷漆及烘干未收集的颗粒物、有机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苯系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值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标准要求。

项目生产过程中要加强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控制监管,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

2.采取“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雨水经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营口市东部污水处理厂,厂区废水总排口CODcr、BOD5、SS、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排放浓度值须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pH、动植物油排放浓度值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要求。

3.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设备采取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4.严格落实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和处置措施。一般工业固废包括边角料、焊渣、废滤筒、焊接除尘灰、滤筒收集尘、废钢砂等;其中边角料收集后交金属回收公司回收利用,其余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综合利用或第三方处置;危险废物包括废活性炭、漆渣、废漆桶、废润滑油、废油桶、废催化剂及废抹布;按照类别分区域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储存、转运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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