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口永德重工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的拟审批公示

发布日期:2024-12-05  来源:自贸区  点击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5日-2024年12月1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6655007

通讯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澄湖西路89号

邮 编:115000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营口永德重工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远角三街 26 号

营口永德重工有限公司

沈阳汇邦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营口永德重工有限公司项目位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远角三街26号,营口永德重工有限公司依托原有厂区,将原项目外委的喷涂工序改为自行喷涂,建成后全厂年喷漆压力容器1500台。项目总投资4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4万元。项目厂区占地面积9633.4平方米。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气污染物颗粒物,收集效率按90%计,收集后经过滤棉处理,处理效率按90%计,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调漆、喷漆、晾干及喷枪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废气收集效率按90%计,收集后的废气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辽宁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要求。

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辽宁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2.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不新增生活污水。

3.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设备采取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4.严格落实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和处置措施。本项目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除尘灰。除尘灰统一收集后外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储存、转运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

本项目漆渣、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漆桶、沾染油漆的抹布及手套为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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