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09

关于公开征求《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外商投资热情,促进外资市场繁荣发展,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期间(2025年6月9日—2025年7月9日),欢迎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李汪海,0417-6655043(工作日)

电子邮箱:451376931@qq.com

办公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澄湖西路89号3楼302。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地区)、港澳台投资者(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在营口自贸区投资,办理登记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所坐落于营口片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第五条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章程;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业务时,减免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认证,外国(地区)、港澳台投资者在营口片区投资,只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及翻译件,不再提交公证认证,或者转递文件。

第九条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业务时,自然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且本人无法到现场办理的,企业提交《实名认证告知承诺书》,由登记人员通过远程视频方式核验身份信息,当事人提交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文件,免于提交公证文件。

非自然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由企业提交《实名认证告知承诺书》,增加对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等自然人的实名核验,以此进行非自然人身份核验。

第十条 外资企业登记部门要建立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外商投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增设外商投资服务专员,对外商投资企业线上线下办理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业务进行全流程业务指导,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开辟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绿色通道。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管理规定相违背,以上级的有关管理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件: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解读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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