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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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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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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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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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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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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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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关于建设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三贷”中心的实施意见(2024版)》-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规范财税政策的工作部署,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对《关于建设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三贷”中心的实施意见(2023版)》(辽自营委发〔2023〕8号)文件做出修改,形成《关于建设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三贷”中心的实施意见(2024版)》,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取消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政策
原《实施意见》文件工作措施第十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营口自贸区设立“三贷”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支持自贸区“三贷”中心建设。对实现首贷、绿贷、科创贷、续贷、外贸贷的企业给予0.5%贷款贴息及0.5%担保费补贴。对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的自贸区企业,给予0.7%贷款贴息和5%保费补贴(小微民营企业保费已获得100%支持的除外)。上述补贴每户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营口自贸区将适时推出风险补偿金,与商业银行共同支持企业发展。”修改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营口自贸区设立“三贷”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支持自贸区“三贷”中心建设。对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的自贸区企业,给予0.7%贷款贴息和5%保费补贴(小微民营企业保费已获得100%支持的除外)。上述补贴每户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营口自贸区将适时探索与担保公司、基金公司合作支持企业发展。”
二、2023年至今已发生贷款业务补贴办法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间发生的且已在“三贷”中心登记的贷款业务,贷款企业于贷款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在自贸区“自在营”平台提交“三贷”中心贷款贴息政策兑现申请。
(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间发生的贷款业务(以贷款到账日期为准),“三贷”中心将依据企业实际付息情况贴息至2024年年底(以2024年年内银行出具的贷款付息凭证为准),由符合原《实施意见》文件工作措施第十点贴息条件的贷款企业于2025年1月31日前在自贸区“自在营”平台提交“三贷”中心贷款贴息政策兑现申请。
三、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称
因工作变动,对实施意见中领导小组成员及其单位名称做出调整。
解读单位: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
解读人:滕凡瑞
办公电话:0417—665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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