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自营委发【2022】15号(关于印发《营口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6

各相关单位、营口综保区各入区企业:

根据《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要求,为规范营口综合保税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现发布《营口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工作方案(试行)》。

特此通知。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委会

营口市商务局

营口海关

2022年10月1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推动营口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营口综保区”)内保税维修业务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 号)、《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20年第16号)(以下简称《联合公告》)、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21年第45号)、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署令〔2022〕256号)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税维修业务开展范围

区内可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产品的维修业务(维修产品目录见附件)。

区内企业可开展来自境外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简称境内区外)的全球维修业务。维修后的货物,应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区内企业不得通过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区内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范围随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政策而相应调整。

二、保税维修业务企业要求

企业在营口综保区开展保税维修业务,须向营口自贸区管委会、营口海关进行申请,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为区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实体企业;

2.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非失信企业;

3.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满足海关对维修耗材等信息的全程跟踪;能够与海关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实现与海关之间数据交换。

4.企业应当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企业内部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能够与海关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并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并按照海关要求进行申报;

5.能够对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包括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货物,下同)、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以下简称“坏件、旧件”)维修用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下简称“维修边角料”)( 上述统称“维修货物”)等进行专门管理;

6.对维修货物,区内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23号)有关规定,填报保税核注清单。

7.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情况说明;

(2)企业对外签订的维修合同;

(3)品牌所有人或代理人对维修业务的授权文件;

属于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个案批准同意开展的保税维修项目,还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8.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所需的维修用料件可以采用保税或者非保税方式进口。适用保税方式进口的,企业应实施以维修工单为基础的据实核销。

9.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册,建立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等信息的电子底账。可实现对来自境外和来自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简称“境内区外”)的待维修货物进行区分管理;企业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保税维修专用账册还应包含维修用料件电子底账。保税维修专用账册备案商品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

10.企业设立电子账册时,按照以下规则填报:

表头“监管方式”填报“保税维修(1371)”,“保税方式”填报“保税维修(5)”,账册周转金额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生产能力和合同情况自行确定填报。

备案成品填报“货物品名(已修复)”和“货物品名(无法修复)”备案料件填报“货物品名(待修复)”和“维修用保税料件”,其中“维修用保税料件”按照货物品名据实填报。

11.保税维修账册核销周期按海关监管要求和企业生产实际确定,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年;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业的保税维修企业,经主管海关确认,可参照合同实际有效期确定账册核销周期。

12.企业办理保税维修货物进出口申报时,备案料件“货物品名(待修复)”、备案成品“货物品名(已修复)”和“货物品名(无法修复)”均按照“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申报;

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用料件”按对应的“进料加工(0615)”或“来料加工(0214)”监管方式申报;需复运出境的按对应的“进料料件复出(0664)”或“来料料件复出(0265)”监管方式申报出口;需结转使用的,按对应的“进料余料结转(0657)”或“来料余料结转(0258)”监管方式申报;

维修替换下的旧件、坏件、维修产生的边角料按实际报验状态采用“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申报,统一按对应备案料件的项号复运出境;无法对应备案料件项号或采用非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统一按对应备案待维修货物的项号填报复运出境。

13.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修复货物、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替换下的旧件、坏件,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不得内销,应进行销毁处置,销毁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33 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14〕96)号 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 12 号)有关规定办理。

通过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用料件余料,企业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置。

14.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如实申报该核销期内维修替换下的旧件、坏件信息(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

以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企业,还应如实申报维修中使用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信息(包括品名、规则型号、数量等)。

15.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整改。整改期间,海关不受理企业新设保税维修专用电子化账册,原保税维修专用电子账册自本核销周期截止日起暂停执行。

(1)不再符合“联合公告”所述业务开展条件的;

(2)未能将保税维修有关货物、料件、维修替换下旧件、坏件、维修中产生的保税边角料等按规定进行处置的;

(3)在保税维修过程中违反国家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擅自处理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

企业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主管海关认可后,方可开展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海关发现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整改。

16.维修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部分工艺受限等原因,区内维修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需将待维修货物或经维修货物转至其他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行部分工序维修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转入企业为符合《联合公告》要求可以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

(2)维修货物范围应符合《联合公告》规定的商品范围;

(3)转入企业不得将待维修货物或经维修货物再次转至其他企业进行维修。

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在货物进出区环节均申报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间货物”(监管代码 12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 9)。

经转入企业维修后的货物应复运回转出企业。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原则上应随经转入企业维修后的货物一并运回转出企业;确实无法复运回转出企业的,一律不得内销,应按照规定退运出境或销毁处置。

转出企业的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内区外的,在完成所有维修工序出区时,以修理费和保税料件费(含转入企业的修理费和保税料件费)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17. 企业应当明确维修过程中的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的处置期限,处置期限可根据维修合同和实际情况确定;

三、海关监管要求

1.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前,海关对企业是否满足保税维修业务开展所需要的条件进行实地验核评估。

2.主管海关为符合条件的保税维修企业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建立包含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等信息的电子底账。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还应包含维修用料件电子底账

3.海关原则上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

4.主管海关应对开展保税维修的企业实施抽批监督管理或随机审查,对保税维修的进、出、转、存、耗用数据开展风险分析,结合企业盘点开展下厂核查。主管海关可结合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企业业务开展情况、风险情况等因素确定下厂核查频次。

5.企业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海关不受理企业新设保税维修专用电子化账(手)册

6.企业整改期间,海关不受理企业新设“保税维修”账(手)册,原“保税维修”账册自本核销周期截止日起暂停执行。

7.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并终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主管海关发现企业未主动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的。终止企业办理保税维修业务。

(1)企业倒闭、破产,或被政府主管部门撤销经营资格的;

(2)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被降为失信企业的;

(3)保税维修货物在境内被转让或移作他用的;

(4)企业整改期满仍不能按照海关要求对保税维修货物进行管理的。

8.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环境监管要求

营口自贸区管委会负责对园区内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进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提供咨询指导服务;依据职责做好园区入驻项目环评办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加强指导帮扶;对园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涉及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测评估要求

营口自贸区管委会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办理保税维修业务的申请受理、评估等工作。定期组织对区内企业维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督促企业及时处置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并按照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

(一) 组织区内企业每月及时上报相关经济指标以及固体废物处理情况等;

(二) 组织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情况评估,协助营口市商务局将营口综保区内保税维修业务相关方案和企业名单等开展情况汇总上报;

(三) 不定期对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情况进行抽查,将抽查情况通报营口市商务局、营口海关等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的企业督促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整改。到期未整改的,由营口自贸区管委会会同营口市商务局、营口海关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终止其维修业务的,由营口自贸区管委会出具“终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决定书,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备案;

(四)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整改,综合协调和督促区内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营口自贸区管委会 与营口市商务局、营口海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保税维修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和协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积极探索制度创新和模式创新,加强对项目企业的监管,支持保税维修业务在营口综保区集聚。

附件:1.维修产业目录(第一批)

2.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

附件:1

维修产业目录(第一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1

8406

汽轮机

2

8411

涡轮喷气发动机,涡轮螺桨发动机及其他燃气轮机

3

8412

其他发动机及动力装置

4

8413

液体泵,不论是否装有计量装置;液体提升机

5

8414

空气泵或真空泵、空气及其他气体压塑机、风机、风扇;装有风扇得通风罩或循环罩,不论是否装有过滤器

6

8421

离心机,包括离心干燥机;液体或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

7

8425

滑车及提升机,但倒卸式提升机除外;卷扬机及绞盘;千斤顶

8

8427

叉车;其他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的工作车

9

8429

机动推土机、侧铲推土机、筑路机、平地机、铲运机、机械铲、挖掘机、机铲装载机、捣固机械及压路机

10

8430

泥土、矿物或矿石的运送、平整、铲运、挖掘、捣固、压实、开采或钻探机械;打桩机及拔桩机;扫雪机及吹雪机

11

8432

农业、园艺及林业用整地或耕作机械;草坪及运动场地滚压机

12

8443

用税目84.42的印刷用版(片)、滚筒及其他印刷部件进行印刷的机器;其他印刷(打印)机、复印机及传真机,不论是否组合式;上述机器的零件及附件

13

8455

金属轧机及其轧辊

14

8456

用激光、其他光、光子束、超声波、放电、电化学法、电子束、离子束或等离子弧处理各种材料的加工机床;水射流切割机

15

8457

加工金属的加工中心、单工位组合机床及多工位组合机床

16

8458

切削金属的机床(包括车削中心)

17

8459

切削金属的钻床、镗床、铣床、攻丝机床(包括直线移动式动力头钻床),但税目84.58的车床(包括车削中心)除外

18

8460

用磨石、磨料或抛光材料对金属或金属陶瓷进行去毛刺、刃磨、磨削、珩磨、研磨、抛光或其他精加工的机床,但税目84.61的切齿机、齿轮磨床或齿轮精加工机床除外

19

8461

切削金属或金属陶瓷的刨床、牛头刨床、插床、拉床、切齿机、齿轮磨床或齿轮精加工机床、锯床、切断机及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切削机床

20

8462

加工金属的锻造(包括模锻)或冲压机床;加工金属的弯曲、折叠、矫直、矫平、剪切、冲孔或开槽机床;其他加工金属或硬质合金的压力机

21

8463

金属或金属陶瓷的其他非切削加工机床

22

8465

木材、软木、骨、硬质橡胶、硬质塑料或类似硬质材料的加工机床(包括用打钉或打U形钉、胶粘或其他方法组合前述材料的机器)

23

8467

手提式风动或液压工具及本身装有电动或非电动动力装置的手提式工具

24

8468

焊接机器及装置,不论是否兼有切割功能,但税目85.15的货物除外;气体加温表面回火机器及装置

25

8471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部件;其他税号未列明的磁性或光学阅读机、将数据以代码形式转录到数据记录媒体的机器及处理这些数据的机器

26

8473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4.70至84.72所列机器的零件、附件(罩套、提箱及类似品除外)

27

8486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制造半导体单晶柱或晶圆、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或平板显示器的机器及装置;本章注释九(三)规定的机器及装置;零件及附件

28

8501

电动机及发电机(不包括发电机组)

29

8517

电话机

30

8526

雷达设备、无线电导航设备及无线电遥控设备

31

8527

无线电广播接收设备,不论是否与声音的录制、重放装置或时钟组合在同一机壳内

32

8531

电气音响或视觉信号装置(例如,电铃、电笛、显示板、防盗或防火报警器),但税目85.12或85.30的货品除外

33

8534

印刷电路

34

8542

集成电路

35

8608

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附件;供铁道、电车道、道路、内河航道、停车场、港口或机场用的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上述货品的零件

36

8801

气球及飞艇;滑翔机、悬挂滑翔机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

37

8802

其他航空器(例如,直升机、飞机);航天器(包括卫星)及其运载工具、亚轨道运载工具

38

8804

降落伞(包括可操纵降落伞及滑翔伞)、旋翼降落伞及其零件、附件

39

8805

航空器的发射装置、甲板停机装置或类似装置和地面飞行训练器及其零件

40

8905

灯船、消防船、挖泥船、起重船及其他不以航行为主要功能的船舶;浮船坞;浮动或潜水式钻探或生产平台

41

9006

照相机(电影摄影机除外);照相闪光灯装置及闪光灯泡,但税目85.39的放电灯泡除外:

42

9008

影像投影仪,但电影用除外;照片(电影片除外)放大机及缩片机

43

9011

复式光学显微镜,包括用于显微照相、显微电影摄影及显微投影的

44

9013

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液晶装置;激光器,但激光二极管除外;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光学仪器及器具

45

9014

定向罗盘;其他导航仪器及装置

46

9015

大地测量(包括摄影测量)、水道测量、海洋、水文、气象或地球物理用仪器及装置,不包括罗盘;测距仪

47

9026

液体或气体的流量、液位、压力或其他变化量的测量或检验仪器及装置(例如,流量计、液位计、压力表、热量计),但不包括品目90.14、90.15、90.28或90.32的仪器及装置

48

9027

理化分析仪器及装置(例如,偏振仪、折光仪、分光仪、气体或烟雾分析仪);测量或检验黏性、多孔性、膨胀性、表面张力及类似性能的仪器及装置;测量或检验热量、声量或光量的仪器及装置(包括曝光表);检镜切片机

49

9028

生产或供应气体、液体及电力用的计量仪表,包括它们的校准仪表

50

9029

转数计、产量计数器、车费计、里程计、步数计及类似仪表;速度计及转速表,税目90.14及90.15的仪表除外;频闪观测仪

51

9030

示波器、频谱分析仪及其他用于电量测量或检测的仪器和装置

52

9031

本章其他税目未列名的测量货检验仪器、器具及机器;轮廓投影仪

53

9032

自动调节或控制仪器及装置

54

9104

仪表板钟及车辆、航空器、航天器或船舶用的类似钟

55

9401

坐具(包括能做床用的两用椅,但税目94.02的货品除外)及其零件

 

 

 

 

 

 

 

 

 

附件:2

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

序号

商品编码

产品名称

备注

1

8407101000

输出功率≤298kw航空器内燃引擎

 

2

8407102010

输出功率>298kw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无人驾驶飞艇用高效率内燃引擎

 

3

8407102090

其他输出功率>298kw航空器内燃引擎

 

4

8525802500

数码相机

暂限于综合保税区内

5

8525802910

无人机

暂限于综合保税区内

6

8528521200

飞行眼镜

暂限于综合保税区内

7

8543709990

AR眼镜、VR眼镜、智能机器人

暂限于综合保税区内

8

8803100000

飞机用推进器、水平旋翼及零件

 

9

8803200000

飞机用起落架及其零件

 

10

9018121000

B型超声波诊断仪

暂限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集团自产产品维修

11

9018129110

彩色超声波诊断仪

暂限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集团自产产品维修

12

9019200010

具有自动人机同步追踪功能或自动调节呼吸压力功能的无创呼吸机

暂限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集团自产产品维修

13

9201100000

竖式钢琴

14

9504501900

电脑娱乐机整机

暂限于综合保税区内

15

9504509900

掌上游戏机整机、遥控手柄

暂限于综合保税区内

政策解读:《营口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工作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营口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工作方案(试行)》-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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