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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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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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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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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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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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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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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营口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工作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推动营口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营口综保区”)内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特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做法
(一)明确范围
区内可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产品的维修业务。区内企业可开展来自境外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简称境内区外)的全球维修业务。维修后的货物,应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区内企业不得通过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二)企业要求
企业在营口综保区开展保税维修业务,须向营口自贸区管委会、营口海关进行申请,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为区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实体企业;
2.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非失信企业及以上;
3.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满足海关对维修耗材等信息的全程跟踪;能够与海关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实现与海关之间数据交换。
4.企业应当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
5.能够对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包括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货物,下同)、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以下简称“坏件、旧件”)维修用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下简称“维修边角料”)( 上述统称“维修货物”)等进行专门管理;
6.对维修货物,区内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23号)有关规定,填报保税核注清单。
7.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情况说明;
(2)企业对外签订的维修合同;
(3)品牌所有人或代理人对维修业务的授权文件;
8.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所需的维修用料件可以采用保税或者非保税方式进口。
9.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册,建立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等信息的电子底账。
10.企业设立电子账册时,按照以下规则填报:
表头“监管方式”填报“保税维修(1371)”,“保税方式”填报“保税维修(5)”,账册周转金额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生产能力和合同情况自行确定填报。
备案成品填报“货物品名(已修复)”和“货物品名(无法修复)”备案料件填报“货物品名(待修复)”和“维修用保税料件”,其中“维修用保税料件”按照货物品名据实填报。
11.保税维修账册核销周期按海关监管要求和企业生产实际确定,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年;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业的保税维修企业,经主管海关确认,可参照合同实际有效期确定账册核销周期。
12.企业办理保税维修货物进出口申报时,备案料件“货物品名(待修复)”、备案成品“货物品名(已修复)”和“货物品名(无法修复)”均按照“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申报;
13.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修复货物、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替换下的旧件、坏件,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不得内销,应进行销毁处置。
14.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如实申报该核销期内维修替换下的旧件、坏件信息(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
以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企业,还应如实申报维修中使用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信息(包括品名、规则型号、数量等)。
15.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整改。整改期间,海关不受理企业新设保税维修专用电子化账册,原保税维修专用电子账册自本核销周期截止日起暂停执行。
(1)不再符合“联合公告”所述业务开展条件的;
(2)未能将保税维修有关货物、料件、维修替换下旧件、坏件、维修中产生的保税边角料等按规定进行处置的;
(3)在保税维修过程中违反国家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擅自处理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
企业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主管海关认可后,方可开展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16.维修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部分工艺受限等原因,区内维修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需将待维修货物或经维修货物转至其他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行部分工序维修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转入企业为符合《联合公告》要求可以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
(2)维修货物范围应符合《联合公告》规定的商品范围;
(3)转入企业不得将待维修货物或经维修货物再次转至其他企业进行维修。
17. 企业应当明确维修过程中的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的处置期限,处置期限可根据维修合同和实际情况确定;
(三)监管要求
1.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前,海关对企业是否满足保税维修业务开展所需要的条件进行实地验核评估。
2.主管海关为符合条件的保税维修企业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建立包含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等信息的电子底账。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还应包含维修用料件电子底账
3.海关原则上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
4.主管海关应对开展保税维修的企业实施抽批监督管理或随机审查,对保税维修的进、出、转、存、耗用数据开展风险分析,结合企业盘点开展下厂核查。主管海关可结合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企业业务开展情况、风险情况等因素确定下厂核查频次。
5.企业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海关不受理企业新设保税维修专用电子化账(手)册
6.企业整改期间,海关不受理企业新设“保税维修”账(手)册,原“保税维修”账册自本核销周期截止日起暂停执行。
7.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并终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主管海关发现企业未主动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的。终止企业办理保税维修业务。
(1)企业倒闭、破产,或被政府主管部门撤销经营资格的;
(2)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被降为失信企业的;
(3)保税维修货物在境内被转让或移作他用的;
(4)企业整改期满仍不能按照海关要求对保税维修货物进行管理的。
8.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营口自贸区管委会负责对园区内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进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提供咨询指导服务;依据职责做好园区入驻项目环评办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加强指导帮扶;对园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涉及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10.营口自贸区管委会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办理保税维修业务的申请受理、评估等工作。定期组织对区内企业维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督促企业及时处置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并按照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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