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综合保税区产业扶持政策》-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营口综保区构建区域性国际物流中心和国际海铁联运大通道的重要枢纽,强化开放型经济体系建设,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助推营口综保区实现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把《营口综合保税区产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提高资金扶持效益,明确政策兑现各事宜及政策的解释说明,特制定本说明。

第二章 政策解释说明

第二条 政策中所指的地方财力为营口片区管委会所形成的财力,包括且仅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但第六条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扶持政策除外。按地方财力给予企业的扶持政策,除第一条第4款外,在企业形成地方财力达到5万元后开始兑现,按月兑现应兑现额度的100%。政策中第三条,企业到达兑现标准即可申请兑现。其余政策均按年度兑现。

第三条 政策第一条财税扶持政策,企业可按照“从优不叠加”的原则选择行业。

第四条 政策第六条中地方财力是指企业在进行整体资产转让过程中所缴纳各项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力总和,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地方教育费、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五条 政策第二条土地扶持政策,政策兑现后土地出让金管委会留存部分不得低于土地配套成本180元/平方米,上解省和国家部分由管委会承担。

第六条 政策第七条中企业高管和高科技人才,由营口片区管委会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认定。

第七条 政策第一条第七款中的研发设计费用,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16年修订版)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确定。

第八条 政策中提到的进出口相关数据需由综保区管理局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报关单等有关凭证进行审核认定。享受第三条外贸物流扶持政策的企业需实现主体的收付汇业务并形成地方财力,做到资金流和物流的匹配。“加工贸易类企业”是指在营口综保区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一头在外、两头在外均可),且在营口综保区内设立“加工贸易账册”的企业;“物流贸易类企业”是指在营口综保区内开展物流贸易(货物实际进出区),且货物在营口综保区内设立“保税物流账册”的企业;“一般贸易类企业”是指在营口综保区注册,发生进出口贸易的货物未实际进出区的企业。

政策文件:辽自营委发【2021】6号(营口综合保税区产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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