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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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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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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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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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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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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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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辽自营委发【2020】18号(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方式改革实施方案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委会
2020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方式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以下简称“营口片区”)交通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层面“证照分离”全覆盖试点改革精神,结合营口片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文件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创新水路运输审批工作机制,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
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营口片区范围内,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的要求,申请省内、省际普通货船运输水路运输经营业务的企业。
三、实施内容
(一)改变审批方式
改变原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必须齐全的受理模式,实行“告知承诺制”,根据审批事项的具体要求,将申请材料分为必要要件、承诺要件两部分,对承诺要件实行“告知承诺”受理。以《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为基础,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后,对自有船舶运力进行告知承诺。明确其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允许申请人边办边补,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符合规定的有关材料,即可办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实现先办理后补齐,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的审批方式。
(二)压缩审批时限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实行当面审核,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符合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可在签订告知承诺书后,将原来法定的1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缩减为当天发证。
四、保障措施
(一)制定发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明确审批依据、法定条件、事前提交材料、承诺补充材料、承诺期限和效力、监督和法律责任、诚信管理等审批机关的告知内容,同时明确申请人的承诺内容。
(二)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达到符合规定的自有船舶运力,并提交船舶证明,若未在期限内购置承诺船舶或者自有船舶运力达不到要求,申请人将无条件接受行政审批机关撤销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健全信用机制,加强事后监管。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提出意见送审批部门撤销其许可或由监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理。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将市场主体不诚信行为计入信用档案。
附件1:《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附件1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事项名称: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省内、省际普通货船运输)
申请人: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中央层面“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二、法定条件
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1.2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
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二)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三、事前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固定营业场所相关信息;
3.高级管理人员简历、适任证书、劳动合同;
4.法人简历及相关材料;
5.安全管理制度;
6.符合规定的高级船员相关材料;
7.船舶原有的国籍证书、船检证书、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
四、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提交的在□内划√,其他材料应当在 年 月 日前补充提交:
□1.自有船舶国籍证书、船检证书、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3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吊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吊销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在1年内购置与附件1.1要求相适应并经检验合格的船舶,若未在期限内购置承诺船舶或者购置船舶运力达不到要求,申请人将无条件接受行政审批机关撤销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达到经营许可条件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并将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附件1.1
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表
沿海 内河
省际 省内 省际 省内
长江 西江 其他
普通货船(总吨) 5000 1000 5000 3000 1000 600
成品油船(总吨)
化学品船(总吨)
液化气船(立方米) 2000
原油船(总吨) 35000 5000 15000 2000
拖航(千瓦) 5000 2000
普通客船(客位) 400 200 400 100
客货船 3000总吨
及400客位 1000总吨
及100客位 1000总吨
及100客位 300总吨
及50客位
滚装客船
附件1.2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最低配额表(人)
1-5
艘 6-10艘 11-20艘 21-30艘 31-40艘 41-50艘 >50艘
沿海 普通货船 1 2 3 4 每增加20艘增加1人,不足20艘按20艘计
危险品船 1 2 3 4 5 6 每增加10艘增加1人,不足10艘按10艘计
客船
内河 普通货船 1 2 每增加50艘增加1人,不足50艘按50艘计
危险品船 1 2 3 4 每增加20艘增加1人,不足20艘按20艘计
客船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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