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自营委发【2019】89号(关于印发《自贸区营口片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26

辽自营委发〔2019〕89号

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委内各相关部门:

为着力解决“散乱污”企业突出问题,促进环境质量改善,进一步提升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水平。现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散乱污”

企业综合整治方案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散乱污”企业突出问题,促进环境质量改善,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水平,按照《营口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营委办发〔2018〕62号)的工作要求,以《营口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指导意见》(营环委办发〔2019〕1号)为指导,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摸清园区“散乱污”企业底数,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的方式实施分类整治,倒逼企业发展转型,促进稳定达标排放,2019年底前基本消除“散乱污”企业。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禁止一刀切

严格按照界定标准,确定“散乱污”企业。坚决反对“以停代治”“以停代管”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禁止集中关停涉及民生的行业企业,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坚决禁止对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坚持先停后治,分类精准施策

对于“散乱污”企业,首先落实停止排污要求。列入关停取缔类的,依法依规进行“两断三清”;列入整合搬迁类和整改提升类的,依法依规责令非法排污环节停止生产,遏制“边改边污”。

(三)坚持规范提升,注重集群整治

“散乱污”企业有较强的集群效应,表现为区域集中、行业扎堆、污染严重。要加大对“散乱污”企业集群的排查整治力度,重点关注园区闲置厂房中从事低端生产的行业企业,细致排查,集中整治。对有治理价值的,推动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三、“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

“散”是指不符合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的企业,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摊点、小作坊。“污”是指依法应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在实际工作中,界定“散乱污”企业的核心是“污”,对没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绝不能界定为“散乱污”,还要把握“有生产加工行为”和“属于工业企业”这两个关键。废品回收(无切割粉碎等行为)、物料堆场、餐饮、养殖等不纳入“散乱污”统计范围。结合我片区实际情况,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业:化工、废塑料加工、建材(石材加工、矽砂、砖瓦窑、拌合站等)、喷涂加工(家具(小浴柜等)、门窗、机械制造、汽修等)、印刷喷绘等。

四、时间节点

在全片区范围内强化“企业是主体责任,属地是管理责任,行业是监管责任,生态环境部门是统一监管责任”的正确观念,依托“全面覆盖、分级履职、责任到人”的原则分解工作任务,严格落实责任。各成员单位请于7月30日前上报“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联系人(附件2)

)建立整治清单(2019年731日前)

委内相关责任部门深入开展拉网式排查,责任落实到人,推动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排查工作要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切实摸清辖区“散乱污”企业底数,实事求是地反映实际情况,深入了解每家企业。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职责和分工,提供政策指导和操作指引,根据排查情况,建立辖区“散乱污”综合整治清单,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三种分类,逐家企业明确处置方式、存在问题、整治措施和完成时限。

)开展集中整治(2019年1030日前)

严格落实分类处置准则,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运用规划、环保、土地、安全、经营和生产许可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办理要求,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散乱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产业政策规划行为、违法用地行为、无证无照违规经营行为、影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非法食品药品生产行为等,采取断电、断水等限制性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加强整治资料的收集和存档,重点是整治前后对比材料,建立“一企一档”。

“散乱污”企业整治具体按照以下三类进行实施:

1、关停取缔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违法排污严重的企业,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坚决依法进行查处,按照“两断三清” 标准(即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完成关停取缔工作,并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产业基地管委会是关停取缔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统一组织委内相关部门及协调市级相关部门依法落实。

2、整合搬迁类。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符合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要加强排污监管,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至适当地址,实施升级改造,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3、整改提升类。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要加强排污监管,依法限期进行整改,督促企业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按照程序补办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逾期未完成升级改造的,依法依规予以关停取缔。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但涉及民生不能停产的,依法依规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等,严格实行全过程连续性惩罚。

)验收整治成效(2019年12月1日前)

管委会组织综合监管执法支队、规划建设局、经济发展局、市自然资源局自贸区分局、行政审批局成立验收检查组,对本地区整治情况统一验收。采取资料调阅、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比整治前后情况,出具验收意见。

)巩固整治成果(长期坚持)

建立完善“散乱污”企业长效监管机制,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大对“散乱污”企业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治,从源头上杜绝“散乱污”企业的滋生、死灰复燃和异地转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管委会是开展辖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查整治工作。管委会成立“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综合监管执法支队。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辖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组织任务下达、考核验收和督导检查;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研究重大复杂整治项目的处理等工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和分工,负责提供政策指导和操作指引,加强协同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综合整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职责“真空”或争议、冲突,所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主动承担、积极协商,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定期调度信息

各成员单位在7月底确定部门工作联系人(附件2);7月31日前完成全面摸底排查工作,10月30日前完成集中整治工作,此期间按月调度《“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清单及进展台账》(附件3)。在7月31日至10月30日的集中整治期间,若发现新增“散乱污”企业,另行建立动态管理清单,限期完成整治,按月调度此动态清单及进度台账(可沿用附件3格式)。在整治工作中,发现可能涉及其他单位监管的问题,及时填写协查通报单,传达至相关单位(附件4)。验收检查组年底前完成整治情况的抽查验收工作,填写《“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验收意见表》(附件5)。

(三)强化政策引导

研究出台“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进一步建立激励机制、给予政策倾斜,全力做好相关人员安置和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

开展宣传活动,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大力宣传重视环保、遵纪守法的企业,加大对违法违规“散乱污”企业的曝光力度,增强震慑力。对于已查处的违法违规“散乱污”工业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要及时公示处罚信息。

(五)严肃查处问责

严查重处“散乱污”企业违规生产、违法排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对排查不认真、不细致、瞒报漏报,弄虚作假、工作推进不力、责任不落实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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