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自营委发【2019】51号(关于印发《营口自贸片区2019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18

辽自营委发〔2019〕51号                  签发人:陈柯先

关于印发《营口自贸片区2019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

《营口自贸片区2019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营口自贸片区2019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

工作实施方案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自贸片区2019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营口自贸片区VOCs污染防治工作,减少排放总量,促进自贸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营口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及《营口市2019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自贸片区2019年具体实施方案。

一、年度目标

1、对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储罐等工业企业在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推进涉VOCs排放企业开展低(无)挥发性原辅料替代、清洁工艺改造,开展源头削减。

2、全面推进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化纤行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等行业整治工作,推动建立VOCs监测监控体系,在重点行业的试点企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

3、2019年,自贸片区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4%以上,重点工程减排43.1718吨,持续改善自贸片区环境空气质量。

二、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方案

1、“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1)整治对象:涉VOCs排放的涂料、油墨、橡胶和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木业、钢结构、注塑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散乱污”行业。

(2)整治措施:“先停再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

不符合产业政策、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直接排放,或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没有治理价值、不能达标排放的落后产能,依法依规予以退出;

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梳理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制定改造提升方案,落实时间表和责任人。

(3)整改完成时间:2019年底。

(4)责任单位:

综合监管执法支队:负责全面协调推进整治工作;

规划建设局:提供无环保手续企业名单;

行政审批局:负责为具备条件的企业办理环保手续。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1)控制对象: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

(2)控制措施:严格执行营口市相关产业的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严格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新建涉VOCs排放的重点工业企业应进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进入符合区域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聚区块。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排放VOCs的项目,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配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设施,并安装在线设施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3)责任单位:

行政审批局:严格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综合监管执法支队:监督检查相关企业废气收集、高效收集治理设施、在线设施落实情况,以及排污许可执行情况;

规划建设局: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削减替代。

3、重点企业减排调控

(1)减排对象:辖区内重点企业,见《自贸区重点行业名单》。

(2)减排措施:

结合企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污染排放等特点,提出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工期,制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

夏秋季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等VOCs的行业制定生产调控方案,冬季对生产芳香烃的行业实施生产调控措施。

(3)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负责落实。

三、深入推进工业源VOCs减排

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施“一企一策”,建立“一企一档”,包括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企业LDAR监测报告、排放口治理设施前、后验收监测报告、挥发性有机物核定减排量表、环保治理设施日常运行情况台账,按照减排要求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

1、全面实施石化行业VOCs达标排放

(1)治理对象:本辖区石油炼制(精炼石油产品制造(C251))、石油化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C2651)、合成橡胶制造(C2652)、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C2653))行业以及仓储的原油、成品油和化学品的企业。

(2)治理措施:

石化企业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等相关要求。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石化企业泄露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等相关行业标准,相关企业应建立LDAR管理体系,制定常规监测计划以及年度LDAR报告、台账记录。

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企业应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严禁直接排放,应送火炬系统处理,禁止熄灭火炬长明灯;无火炬系统的,应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处理措施,降低排放。加强操作管理,减少非计划停车及事故工况发生频次;对事故工况,企业应开展事后评估,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应做好检维修记录,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减排目标:2019年,石化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35%以上。

(4)完成时限:2019年5月末之前完成整改,并达标。

(5)责任单位:

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石化行业VOCs减排名单,下达减排任务,核定各企业减排量。

综合监管执法支队:负责督促企业按照减排要求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对未达到整治标准或超标排放的企业立案处罚,停产整治。

2、全面推进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化纤行业、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1)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

①治理对象:制药、农药、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

②治理措施:

推广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制药行业鼓励使用低(无)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大力发展清洁、高效的绿色环保产品;橡胶制品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

优化生产工艺方案。制药行业加快生物酶合成法等技术开发推广;橡胶制品行业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常压连续脱硫工艺。涂料、油墨、染料制造行业推广使用密闭化生产装备。采取密闭生产工艺,推广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采用先进的物料输送、分离设备和进出料方式,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提高设备的密闭性和自动化水平。

化工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参照石化行业要求开展VOCs防治工作。在连续密闭化生产的化工企业、含有有机化学品储存企业开展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冷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处理。参照石化行业要求开展废水收集处理系统的VOCs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精细化管理,实施排污许可制,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动行业改造升级,处理设施VOCs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实现达标排放。

③完成时限:2019年11月末之前完成整治验收。

④责任单位:

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化工行业VOCs减排名单,核定各企业减排量。

综合监管执法支队:负责督促企业按照减排要求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2)工业涂装VOCs综合治理

①治理对象:铝材、集装箱、汽车、木质家具、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及其他制造行业涂装工序。

②治理措施:

集装箱制造行业。钢制集装箱在整箱打砂、箱内涂装、箱外涂装、底架涂装和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全面使用水性涂料。对一次打砂工序,推广采用辊涂装工艺;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处理,并配套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处理设施VOCs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

汽车制造行业。推进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等领域VOCs排放控制。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涂装工艺;推广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工艺,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配置全密闭收集系统,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80%;对喷漆废气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对烘干废气建设燃烧治理设施,处理设施VOCs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实现达标排放。

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到2019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到2019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80%。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处理设施VOCs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实现达标排放。

工程机械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到2019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25%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积极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涂装技术。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处理设施VOCs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实现达标排放。

钢结构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到2019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4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大力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逐步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推进钢结构制造企业在车间内作业,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处理设施VOCs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

卷材制造行业。全面推广使用自动辊涂技术;加强烘烤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90%以上,配套建设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处理设施VOCs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实现达标排放。

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其他涂装企业。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粉末、能量固化等涂料和先进涂装工艺。调漆、涂装、流平、晾干、烘干等工序应在密闭环境(大型工件涂装及补漆确实不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外)中进行,加强有机废气的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处理效率不低于90%。

③减排目标:本辖区工业涂装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25%以上。

④责任单位:

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工业涂装行业VOCs减排名单,下达减排任务,核定各企业减排量。

综合监管执法支队:负责督促企业按照减排要求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3)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

①治理对象:油墨、胶粘剂等生产企业

②治理措施:

加强源头控制。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无)VOCs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到2019年底前,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在纸制品包装、塑料软包装等领域,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到2019年底前,替代比例不低于60%。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要采取车间环境密闭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加强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对有机溶剂的转运、储存等环节,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在烘干环节,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收集的废气要采取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处理设施VOCs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③责任单位:

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包装印刷行业VOCs减排名单,核定各企业减排量。

综合监管执法支队:负责督促企业按照减排要求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4)化纤行业VOCs综合治理

①治理对象:化纤行业企业

②治理措施:

加强源头控制。使用清洁生产环保原料。氨法溶剂采用DMAC全面替代DMF,提高溶剂沸点,降低毒性。鼓励开发高沸点、低毒的溶剂,鼓励开发环保型纺丝油剂和环保型助剂。

严格过程控制。规范稀释剂、清洗剂储存。单班使用同一种液体桶(210L)装物料量大于3桶的企业,直采用储罐集中存放,并采用管道输送。

规范物料运输与使用。化纤有机单体合成、聚合等工艺单元的有机液体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直接泵送至生产系统:PIA等粉状原料输送采用密闭的机械链式装置或气力输送装置:原料熔融、配置、反应等过程应密闭化,常压装置呼吸口应设置冷凝回收装置。纺丝油剂应单独设置调配车间,配制及储存应采用密闭装置。

使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鼓励企业采用环保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改进现有的切片纺工艺,采用国际上通用的熔体直接纺技术,提高粘胶的过滤性能,延长喷丝头和过滤器的清洗更换周期,切实提高溶剂回用率,改进大型聚酯聚合装置乙醛回收利用技术;推广大型尼龙聚合装置己内酰胺回收利用技术;鼓励使用低温短流程连聚酯聚合成套技术;鼓励高温水解清洗和超声波清洗技术;鼓励使用低耗、低污染的着色纤维技术。

化纤行业产生的VOCs污染物必须设立高效净化处理装置,处理设施VOCs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确保达标排放。

③责任单位:

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化纤行业VOCs减排名单,核定各企业减排量。

综合监管执法支队:负责督促企业按照减排要求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5)塑料制品行业VOCs综合治理

①治理对象:塑料制品行业企业

②治理措施:

强化源头控制。厂区车间布置应合理,易产生粉尘、噪声、恶臭废气的工序和装置应避免布置在靠近住宅楼的厂界以及厂区上风向,与周边环境敏感点距离满足环保要求。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禁止使用附带生物污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望料作为生产原辅料。进口废塑料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应具有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口的废塑料应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要求。

提高工艺装备要求。增塑剂等含有VOCs组分的物料应密闭储存;涉及大宗有机物料使用的应采用储罐存放,并优先考虑管道输送。破碎工艺宜采用干法破碎技术。塑料加工工艺应当遵循先进、稳定、无二次污染的原则,优先选用自动化程度高、密闭性强、废气产生量少的生产工艺和装备,鼓励企业选用密闭自动配套装置及生产线。

破碎、配料、干燥、塑化挤出(包括注塑、挤塑、吸塑、吹塑、滚塑、发泡等)等生产环节中工艺温度高、易产生恶臭废气的岗位应设置相应的废气收集处置系统,处理设施VOCs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集气方向应与废气流动方向一致。使用塑料新料(不含回料)的企业视其废气产生情况可不设置相应的有机废气收集系统,但需获得当地环保部门认可。

③责任单位:

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塑料制品行业VOCs减排名单,核定各企业减排量。

综合监管执法支队:负责督促企业按照减排要求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四、深入推进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

1、治理对象:加油站、储油库

2、治理措施:

减少油品周转次数,强化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在已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基础上,加强油气回收设施监管,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油气综合回收效率达到85%以上。加强油气回收系统检测能力建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格控制油品储、运、销环节“跑冒滴漏”,对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加快推进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经营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相关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以及外观检测和仪器检测,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稳定运转。

推动油库储罐升级改造,低沸点油品储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减少油品蒸发损耗;采用固定顶罐时,应安装压力控制系统,采用密闭排气将VOCs蒸气输送至回收设备。储油库应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采用深冷、吸收、吸附再生、焚烧等技术或组合技术进行处理,并对回收处理设施全面加强运行监管,确保正常稳定运转。液体危险化学品运载工具应安装密闭回收(气相平衡)装置,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VOCs应密闭收集返回储罐,或送至回收处理设施。

3、责任单位:综合监管执法支队

五、有序开展生活源VOCs污染防治

1、治理对象:建筑装饰、汽修及污水处理厂。

2、治理措施:

汽修行业: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进底色漆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VOCs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2019年前,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协助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进行管理,汽修行业完成VOCs治理。

建筑装饰行业:倡导绿色装修,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黏剂等产品。按照《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黏剂,鼓励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涂料和胶黏剂。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

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产生恶臭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和处理单元设立密闭排气系统,经过脱臭净化设施后稳定达标排放。

3、责任单位:综合监管执法支队

六、建立完善VOCs监管体系

1、建立健全VOCs排放清单,定期更新动态。

结合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和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进一步系统梳理VOCs排放与治理情况。依据国家出台重点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确定计算方法,开展VOCs减排核查核算。探索引入第三方核算机制。

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

2、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落实涉VOCs工业行业排污许可证相关技术规范及监督管理要求。按时完成石化工业中“精炼油石油产品制造、乙烯、芳烃”等工业企业、制药工业中“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不含医药中间体)”工业企业、农药制造工业中“化学农药制造(包含农药中间体)”工业企业、印刷工业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污染治理措施要求,逐步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推进企业持证、按证排污,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责任单位:

行政审批局:做好相关行业排污许证核发工作。

综合监管执法支队:做好相关企业排污许可证落实工作。

3、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

开展VOCs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2019年,本辖区内至少建成一套VOCs组分在线监测系统。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逐步在基层环境监察部门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加强对企业VOCs排放日常监管。

责任单位:综合监管执法支队

加强企业有组织排放VOCs自动监控监测能力建设,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VOCs监测设施建设。重点行业企业应严格执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定期开展自行监测。2019年,建立VOCs监测监控体系,在石化、化工重点行业排污量在本地区正面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

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区域自动监测设备企业名单,并完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

综合监管执法支队:负责督促企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以及开展自行监测。

4、加强监督执法。

重点行业开展VOCs对标督查,依据排污许可要求对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止企业弄虚作假。相关部门针对VOCs治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企业应规范环保管理制度,制定VOCs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方案,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差、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综合信用差的治理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接受公众监督。严厉打击各项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规定的重污染企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关闭、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

责任单位:综合监管执法支队

七、时间进度安排

1、方案制定阶段(5月20前)

按照年度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任务、项目清单、责任部门、责任人。

2、具体实施阶段(5月20日-11月30日)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推进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定期进行检查,11月30日前完成整治验收。

3、挥发性有机物核定阶段(12月1日-12月30日)

建立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档案,上报市蓝天办。

八、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营口自贸片区VOCs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  东  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副组长:王伟强  管委会副主任

贾洪波  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牛凤君  规划建设局局长

胡兴宇  综合监管执法支队队长

闫雪莉  行政审批局局长

谭  莹  党群工作部部长

杨明辉  综合协调与对外联络局局长

郝卫华  经济发展局局长

田海英  财政局局长

范人伟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与权益保障局局长

于  勇  企业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规划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牛凤君同志担任。

自贸区管委会作为自贸区区域VOCs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督促相关企业履行污染减排主体责任,制定限期整治方案,建设和运行VOCs控制或净化处理设施,并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自贸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制定区域VOCs减排计划,指导各企业开展VOCs治理工作,负责推进建筑涂料替代、城市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综合监管执法支队负责督促涉VOCs相关企业按照减排要求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对未达到整治标准或超标排放的企业立案处罚,停产整治;行政审批局负责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党群工作部负责VOCs治理宣传工作;综合协调与对外联络局负责调度VOCs治理工作进度,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信息;经济发展局负责指导各企业加强产业结构调整等相关工作;财政局负责对VOCs治理工作的资金保障;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与权益保障局负责配合省市涉VOCs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立项和发布工作;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涉VOCs相关企业。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工作方案顺利实施,将本辖区实施情况纳入自贸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体系。

企业作为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

2、完善经济政策

按照国家安排,落实VOCs纳入环境税征收相关要求。加大财政资金对VOCs治理的支持力度,加强VOCs污染防治项目库建设,通过列支中央、省、市、县四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予以积极支持。利用专项资金、扩大绿色信贷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VOCs防治工作。选择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治理重点行业,贯彻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推进实施行业治理自律公约。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按照国家部署,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VOCs污染治理。落实支持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推进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减排激励机制。

3、加强信息公开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VOCs排放情况。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企业应明确自身的主体责任,主动公开VOCs组分污染物排放情况、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加大VOCs环境管理宣传力度,利用媒体及宣讲会等形式,向VOCs排放企业进行宣传教育,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减排,形成有利于VOCs减排的舆论氛围。


附件:

1. 重点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物质名录

2. 重点行业的行业代码

3.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治理方案编写大纲



附件1:

重点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物质名录


类别 物质名称

控制臭氧(O3)物质 间/对-二甲苯、乙烯、丙烯、甲醛、甲苯、乙醛、1,3-丁二烯、1,2,4-三甲基苯、邻-二甲苯、苯乙烯等。

控制细颗粒物(PM2.5)物质 甲苯、正十二烷、间/对-二甲苯、苯乙烯、正十一烷、正癸烷、乙苯、邻-二甲苯、1,3-丁二烯、甲基环己烷、正壬烷等。

恶臭类物质 苯乙烯、甲硫醇、甲硫醚。

其他物质 紧密围绕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基于O3和PM2.5来源解析,确定本区域的其他重点控制VOCs物质。



附件2:

重点行业的行业代码

序号 排放行业 行业代码

1 石化 石化炼制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C251)

石油化工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C2651)、合成橡胶制造(C2652)、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C2653)

2 化工 农药制造(C263)、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C271)、化学药品制剂制造(C272)、中药饮片加工(C273)、兽用药品制造(C274)、生物药品制造(C275)、涂料制造(C2641)、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2)、染料制造(C2645)、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C264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C266)、日用化学产品制造(C268)、炼焦(2521)、煤制合成气生产(2522)

3 工业涂装 家具制造业(C21)、加工纸制造(涂布纸,C2223)、金属制品制造业(C33)、通用设备制造业(C34)、专用设备制造(C35)、汽车制造业(C36)、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7)、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38,不含C3825光伏)、仪器仪表制造业(C40)、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C43)

4 包装印刷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

5 合成革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C2925)

6 制鞋 制鞋业(C195)

7 化纤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C281)、合成纤维制造(C282)

8 纺织印染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C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C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C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C174)、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C175)

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橡胶制品业(C291)、塑料制品业(C292)

10 仓储业 其他仓储业(C5990,主要指油品和液体有机化学品)

11 木业 木材加工(C201)、人造板制造(C202)、木制品制造(C203,不包括木质家具的制造)、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C204)

12 电子信息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C3825)

13 钢铁行业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1)


附件3: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治理方案编写大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说明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所属行业、联系人信息(包括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邮寄地址、邮编和电子邮箱)。

二、生产现状

说明企业生产车间、生产线和主要产品情况以及仓库存放情况,包括危险品、原料和成品仓库等。

说明企业的主要产品类型、生产能力及最近一年的产量,若不同的生产车间生产的产品或中间产品不同,应分别提供不同生产车间的产品产量。

三、工艺流程、排污环节及现场情况

1、工艺流程与排污环节

说明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VOCS排放的主要环节,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和VOCs排放节点。

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分生产工段详细描述主要原辅料及最近一年的用量,生产设备及其型号等。

涉及有机溶剂使用的行业应说明各工段有机溶剂(包括

油漆、涂料)的种类和用量。

有储罐的企业应说明储罐个数、储罐类型(包括卧式、拱顶、内浮项、外浮顶)、存储的液体类型及其年存储量说明储罐的维护保养情况,可附图片说明。

化工企业应说明管道、阀门、泵、压缩机、泄压阀、连接口、开口管、采样连接口等装置密封点个数,描述密封点的维护保养情况(如有无破损等),是否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等相关工作。有化工装置的企业应说明化工装置的开停工情况、排空方式、是否配备回收净化装置等有关情况。派工过程有监测的企业应提供监测浓度。

化工企业有污水治理设施的应提供污水治理方法、是否加盖、敞开面积以及是否有废气治理等信息。

2、现场情况

说明企业生产线的管理水平、生产装置和生产车间的密闭状态以及生产线排口的废气收集情况,并附生产车间现场照片。

四、V0CS治理及排放情况

说明企业各车间排放口数量、高度以及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等情况,说明各车间排放口的治理设施情况,包括治理技术、治理的污染物种类、治理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有常规监测的企业应提供排口的常规监测数据。

注:吸附装置应提供吸附材料(如活性炭颗粒、活性炭纤维或沸石等)更换频次和处置方式等、燃烧法VOCs治理装置应提供燃料、燃烧温度等燃烧条件。

五、VOCs治理方案

(一)源头控制方案

1、低挥发性原料调整

表面涂装行业鼓励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涂料等,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

涂料、油墨和粘胶剂生产行业鼓励扩大低溶剂含量、低毒、低挥发性涂料的生产规模;

包装印刷行业醇性(无苯、无酮)油墨和水性油墨替代

溶剂型油墨,印刷铁罐使用含固体份高的涂料。

2、工艺调整

表面涂装行业推广采用静电喷涂、高流量低压喷枪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

涂料、油墨和粘胶剂生产行业加大生产装置和生产过程的密闭率,研磨、调漆等生产装置边缘的密闭率要求≥90%,鼓励采用密闭化一体化的生产技术;

包装印刷行业推广采用无溶剂复合工艺替代干式复合工艺。

3、产业调整

鼓励企业中VOCs排放量贡献大的生产环节向相对清洁的产业转移,逐步淘汏VOCs排放量大的生产环节。

(二)末端治理方案

对企业各生产车间和工艺环节的VOCs治理情况进行梳理,对无治理设施的车间和环节,制定并落实治理的技术方案;

对有治理设施但不符合相关治理规范要求的,制定并落实技改方案;

对有治理设施并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加强排放监管建立企业VOCs排放档案和环境信息台账。

(三)日常监管方案

1、建立完善的企业VOCs排放档案。

记录与VOCs排放相关的原辅料、溶剂的使用、产品生产及输出、废气处理等信息。企业VOCs排放档案要足以査证企业VOCs实际以及潜在的排放量,主要包括:企业环评文件及“三同时”验收报告、VOCs瞪起监测报告(监督性监测、第三方监测及企业自测报告)、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回收利用率统计及相关证明材料、处理率及相关证明材料、运行记录)、排放记录及环保设施建设档案等。

2、提供企业VOCs排放自查方案。

各企业应提出VOCs排放环节和治理设施的自查方案。如,有机化工行业应加强冷却塔、阀门、法兰、泵和压缩机密封、泄压设备等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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