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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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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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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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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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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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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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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总体规划(2017-2035)
为更好地指导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以下简称“营口自贸区”)总体发展和规划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总体规划(2017-2035)》(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章 规划总则
第一条 规划依据
第二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东至得胜路-澄湖西路,西至海滨,北至滨河大街,南至新港西大街,总面积29.96平方公里(含综合保税区面积1.85平方公里)。
第三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7-2035年。其中:
近期——2017-2020年;
远期——2021-2035年。
第四条 指导思想
第五条 规划原则
第六条 强制性内容
文本中黑体字加下划线条文为本规划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是对本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章 定位与目标
第七条 战略定位
第八条 功能定位
第九条 发展目标
第十条 发展规模
(一)人口规模
第三章 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总体思路
(一)物流商贸产业
(二)金融产业
(三)高新技术产业
(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五)旅游健康产业
第十二条 重点业态
(一)总部经济
(二)平台经济
(三)四新经济
第十三条 产业布局
(一)旅游健康产业集聚区
(二)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
(三)制造业转型升级示范区
(四)现代物流商贸产业集聚区
(五)平台经济和总部经济集聚区
第四章 用地布局规划
第十四条 布局原则
第十五条 空间结构
第十六条 用地布局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四)工业与物流仓储用地
(五)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六)公用设施用地
(七)绿地与广场用地
(八)非建设用地
第五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十七条 规划原则
第十八条 对外交通
第十九条 内部道路交通
(一)道路系统规划
1、道路分级
2、道路系统结构
(二)交通设施规划
1、公交站场
2、社会停车场
3、配建停车场
(三)公共交通规划
1、规划原则
2、公共交通线路与设施规划
第六章 绿地景观规划
第二十条 规划原则
第二十一条 绿地系统规划
(一)公园绿地
规划民兴河河口湿地公园、永远角湿地公园和两处社区公园。
(二)防护绿地
(三)附属绿地
第二十二条 景观风貌规划
(一)景观风貌结构
(二)建筑风貌控制
第七章 市政工程规划
第二十三条 给水工程规划
(一)水源
(二)最高日需水量
(三)给水管网规划
第二十四条 排水工程规划
(一)排水体制
规划营口自贸区排水体制为分流制。
(二)规划目标
(三)污水量预测
(四)污水处理设施
(五)污水管网规划
(六)再生水工程规划
(七)雨水排水工程规划
第二十五条 电力工程规划
(一)负荷预测
(二)电源点规划
营口自贸区电源来自于220千伏滨海变及五环变,保留利用现状66kV变电站,包括海防变(2×40兆伏安)、新兴变(2×31.5兆伏安)、科园变(2×40兆伏安)、四海变(2×40兆伏安),并新建66kV民兴变(装机容量2×40兆伏安,占地0.4公顷)和66kV贸易变(装机容量2×40兆伏安,占地0.33公顷)。
(三)电压等级规划
电网采用的电压等级为220千伏、66千伏、10千伏、0.4千伏。
(四)高压走廊
66千伏线路走廊控制宽度20米。
第二十六条 通信工程规划
(一)通信需求量预测
(二)通信设施规划
第二十七条 燃气工程规划
(一)气源选择
(二)用气量预测
(三)燃气设施
远供热工程规划
(一) 供热指标(二)热源规划(三)热网规划
(一)规划目标
(二)环卫设施规划
规划建设2座垃圾转运站,与环卫管理所、环卫停车场合建,总占地1公顷。
规划环卫管理所1处,占地0.15公顷。
第八章 环境保护规划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目标
(一)环境保护总目标
营口自贸区大气环境质量空气质量指标近、中、远期均不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类区标准。
(三)水环境保护目标
地表水质量目标:民兴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水质标准。
地下水质量目标:营口自贸区内的所有地下水必须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其他:近、中、远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均为100%;近、中、远期污水集中处理率均需达到100%;近期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中期达75%,远期达到90%;近期中水回用率达到20%,中期达到35%,远期达到50%以上。
提高工业用水的循环使用率,严格控制各工业企业污水的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一级标准排放要求。
(四)声环境保护目标
严格控制营口自贸区内环境噪声危害,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近、中、远期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均需达到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公共管理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和高新技术产业用地达到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居住用地和教育用地达到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五)固体废弃物治理目标
近、中、远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需达到100%。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三)声环境保护措施
(四)固体废弃物治理措施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六)环境监管措施
第九章 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第三十条 防洪排涝
(一)防洪排涝标准
营口自贸区按100年一遇标准设防。大辽河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民兴河城区段防洪标准为:回水段100年一遇,其他段20年一遇;内涝标准按照30年一遇。
(二)防洪排涝工程规划
(三)防潮规划
按相应的防潮防浪标准布置和建设海堤,特别是沿海岸线地区的海岸防护工程。城市建设应严格控制50年一遇潮位以下地区的永久开发建设,现有设施应限期搬迁或采取相应措施。消防
(一)消防站布局
规划设置2座一级普通消防站,分别占地0.37和0.59公顷,每个消防站辖区面积为4-7平方公里。
第三十一条 抗震
(一)抗震设防标准
营口地区抗震设防基本烈度为7度。一般工业民用建筑抗震措施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7度标准设防,城市生命线系统和重要基础设施按规范要求提高设防标准。
(二)震害防御系统
第三十二条 人防
(一)人防规划目标
(二)人防工程建设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达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含裙房),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达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含裙房)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的5%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地面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功能园区,必须配建1处救护站工程,有效面积不低于900平方米;地面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另必须配建专业队人员掩蔽部或医疗车辆掩蔽部,有效面积不低于900平方米。
4)治安、医疗救护、运输等专业队工程宜结合居住区的分布进行布局;抢险抢修、消防和防化专业队工程,在储存大量有毒液体、中毒气体的工厂、贮罐或仓库等重要经济目标周围的200-1200米的环形区域内布置建设;在其他重要经济目标周围在100-1000米环形区域内布置建设。
第十章 土地使用控制
第三十三条 空间管制
(一)已建区
(二)适宜建设区
(三)限制建设区
(四)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指对生态、安全、资源环境、城市功能等对人类有重大影响的地区。营口自贸区内主要为民兴河水体及建筑退蓝线部分、城市绿地、道路红线等;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禁止侵占水面建设,禁止有碍于生态环境保护目的的各种土地使用活动;因特殊需要必须在本区内进行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范围和项目除外。
第三十四条 四线控制
(一)红线控制
本规划主要控制干道道路红线,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和次干道道路红线控制。本规划对城市支路道路红线进行弹性控制,根据详细规划的需要可适当调整。
(二)黄线控制
本规划黄线划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公共交通设施、环卫设施、避震场所(学校、绿地广场)。
在城市黄线控制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3)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4)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三)绿线控制
(1)城市绿线的控制
滨河绿地:民兴河沿线蓝线后退宽度不小于30米。
公园绿地:道路两侧街头绿地和3处公园。
防护绿地:道路两侧防护绿地、高压线防护绿地。
广场用地:10处小广场。
(2)城市绿线的管制要求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四)蓝线控制
本规划的蓝线控制对象主要是指规划用地内的民兴河水面。
规划应加强对城市蓝线的管制,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2)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3)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取土等活动;
(4)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5)其他对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强度管制
第三十七条 单元控制
(一)编制单元划分
(二)指标控制
(三)弹性控制
第三十八条 分期建设原则
第三十九条 分期发展时序
(一)规划目标
(二)近期建设重点
第四十条 远景发展构想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建议
第四十一条 加强行政管理
第四十二条 深化规划编制
第四十三条 产业用地管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政策
- 附件:
-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