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 产业扶持政策

发布日期:2017-12-24  来源:自贸区  点击量:
为推动营口片区对外开放,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产业扶持政策。凡享受本政策营口片区注册企业应严格执行属地纳税。  
    一、金融租赁扶持政策。对落户营口片区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租赁公司,前三年给予其形成地方财力80%奖励,后两年给予其形成地方财力70%奖励。按其年度形成地方财力对自建、购买办公用房给予补贴,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补贴或提供200平方米办公用房;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800元/平方米补贴或提供办公用房300平方米;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0元/平方米补贴或提供办公用房500平方米。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全部返还。
    二、融资担保扶持政策。对落户营口片区的融资担保机构,第一年给予其形成地方财力70%的奖励;第二、三年给予其形成地方财力80%的奖励;第四、五年给予其形成地方财力70%的奖励。并按照1平方米/每1万元地方财力标准,为其提供办公用房,最高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全部返还。
    三、大股东减持扶持政策。对将注册地迁至营口片区的公司减持股票和在自贸区证券机构开户的个人大股东减持,按其形成地方财力,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60%的奖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70%的奖励;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80%的奖励。
    四、金融总部扶持政策。对落户营口片区的经“一行三会”批准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总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财务公司、金融控股、消费金融、理财等),其形成地方财力5000万元以下的,前三年给予60%的奖励,后两年给予50%的奖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前三年给予70%的奖励,后两年给予60%的奖励;超过1亿元的,前三年给予80%的奖励,后两年给予70%的奖励。区域管理总部(不含城商行)减半享受上述总部政策。并按其年度形成地方财力对自建、购买办公用房给予补贴,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补贴或提供200平方米办公用房;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800元/平方米补贴或提供300平方米办公用房;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0元/平方米补贴或提供500平方米办公用房。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全部返还。
    五、股权投资企业扶持政策。对落户营口片区的股权投资企业(含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第一年,按其形成地方财力给予70%奖励,对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均按其合伙人形成地方财力的70%奖励。第二年起,按其形成地方财力给予80%的奖励,对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均按其合伙人形成地方财力的80%奖励。并按照1平方米/每1万元地方财力标准,为其提供办公用房,最高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全部返还。
    六、商业保理、互联网金融、小额贷款公司、中介服务机构、共享经济等新兴行业扶持政策。对落户营口片区的商业保理、互联网金融、小额贷款公司、各中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咨询公司等)以及共享经济、中高端消费、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新兴行业,按其年度形成地方财力给予50%的奖励。并按照1平方米/每1万元地方财力标准,为其提供办公用房,最高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全部返还。
    七、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扶持政策。对新设立的落户在营口片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按其当年形成地方财力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全部返还。
    八、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对落户营口片区,经管委会认定为总部经济(不含金融总部)的,形成地方财力1000万元以下的,前两年给予6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40%的奖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前两年给予7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300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给予8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60%的奖励。按其年度形成地方财力对自建、购买办公用房给予补贴,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补贴或提供200平方米办公用房;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800元/平方米补贴或提供300平方米办公用房;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0元/平方米补贴或提供500平方米办公用房。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全部返还。
九、融资租赁企业扶持政策。对落户营口片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其形成的地方财力,第一年给予70%的奖励;第二、三年给予80%的奖励;第四、五年给予70%的奖励。形成年度地方财力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提供办公用房200平方米; 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提供办公用房300平方米; 2000万元以上的,提供办公用房500平方米。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全部返还。
   十、结算中心、营运中心、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扶持政策。对落户营口片区的结算中心、营运中心、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按其形成的地方财力,第一年给予70%的奖励;第二、三年给予80%的奖励;第四、五年给予70%的奖励。年度形成地方财力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提供办公用房200平方米;1000万元以上的,提供办公用房500平方米。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全部返还。(结算中心、营运中心年度形成地方财力应当不低于200万元)。
十一、文化旅游休闲产业扶持政策。对落户营口片区的文化旅游休闲产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2500万元/公顷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20%给予补贴。自投产年度起,按其形成的地方财力,第一年给予企业50%的奖励,以后各年依次递增5%。无固投企业,仅享受地方财力相关奖励。并按照1平方米/每1万元地方财力标准,为其提供办公用房,最高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全部返还。
十二、大健康产业及营利性医疗机构扶持政策。对落户营口片区的大健康产业及营利性医疗机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2500万元/公顷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20%给予补贴。自投产年度起,按其形成的地方财力,第一年给予企业50%的奖励,以后各年依次递增5%。无固投企业,仅享受地方财力相关奖励。并按照1平方米/每1万元地方财力的标准,为其提供办公用房,最高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高管和高科技人才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全部返还。
十三、先进装备制造等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对经管委会认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导向的智能安防应急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及其零部件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3000万元/公顷的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9.5%给予补贴。自投产年度起,按其年度形成的地方财力,前两年给予80%的奖励,以后年度给予40%的奖励。高管和高科技人才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全部返还。
    十四、企业孵化器、“双创”产业扶持政策。对落户营口片区的企业孵化器、“双创”产业除享受《关于印发营口市大力推进大众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营政发〔2016〕5号)政策外,投资强度达到2000万元/公顷的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0%给予补贴。自投产年度起,对其年度形成的地方财力,第一年给予企业50%的奖励,以后各年依次递增5%。高管和高科技人才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全部返还。
    十五、对仓储物流、加工贸易类企业扶持政策。对落户营口片区的仓储物流、加工贸易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2000万元/公顷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0%给予补贴。自投产年度起,按其年度形成的地方财力,每年给予70%的奖励。无固投的物流企业,仅享受地方财力相关奖励。并按照1平方米/每1万元地方财力的标准,为其提供办公用房,最高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全部返还。
    十六、科技研发咨询、教育培训等服务供应商扶持政策。对落户营口片区的科技类研发或咨询评估、教育培训、大数据、服务外包(仅限于信息技术外包、商业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及检验检测服务供应商,按其年度形成的地方财力,每年给予80%的奖励。高管和高科技人才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全部返还。教育培训、科技研发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2500万元/公顷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20%给予补贴。
十七、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扶持政策。对落户营口片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量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其年度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50%的奖励。年交易量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60%的奖励。对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其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总额为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其年度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60%的奖励。业务总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其年度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70%的奖励。业务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80%的奖励。并按照1平方米/每1万元地方财力的标准,为其提供办公用房,最高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全部返还。
十八、航运企业扶持政策。对落户营口片区的船舶运输及航运代理、管理、经纪类企业,按其年度形成的地方财力,第一年给予企业50%的奖励,以后各年依次递增5%。并按照1平方米/每1万元地方财力的标准,为其提供办公用房,最高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全部返还。
十九、除以上扶持行业外,对符合自贸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其他行业企业,按其年度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企业20%的奖励。并按照1平方米/每1万元地方财力的标准,为其提供办公用房,最高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相关说明:
   1、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申请相关奖励的企业年度形成的地方财力应不低于5万元。
   2、文中提及的 “当年、第一年,年度”均指从企业形成地方财力当月算起,至下一年的同月末截止。其余年度,依次顺延。“地方财力”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营口片区留成部分总和。“高管”由管委会和企业共同认定。“高科技人才”为企业科技人员且年薪20万元以上。“以上”均含本数。“元、万元、亿元”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3、给予企业的奖励,遵循“累计到档补差”原则,按月兑现应兑现额的80%,年度末补齐。给予高管、高科技人员的奖励按月兑现。
   4、给予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补贴,在其形成年度地方财力后一次性支付给企业。提供的办公用房为营口片区中心商务区CBD、高新区总部大厦或孵化器内建筑,免费使用期限到2020年底。可先行使用,年度末,根据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和办公用房情况进行统一结算。
   5、对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补贴的项目,不含综保区内项目,企业须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非工业项目在开工建设时,按土地出让时形成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的30%兑现第一笔补贴,项目竣工时兑现其余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土地出让时形成的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工业项目在开工建设时,按土地出让时形成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的50%兑现第一笔补贴,项目竣工时兑现其余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土地出让时形成的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
 6、对引进单体项目符合《营口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奖励标准的,按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7、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励(补贴)条件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兑现。
 8、本政策不适用于营口市辖区内迁至自贸区的企业、组织和机构。
 9、对营口片区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由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议定。
    本政策由营口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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