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新版《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22  来源:海关发布  点击量: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下称《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上一期我们推出了新版《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食品进口篇”解读。

今天推送的是“食品出口篇”。

《办法》“出口食品”部分共十九条,明确了对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措施;对出口食品企业推荐对外注册和境外通报核查等予以明确;根据近年来中国出口食品贸易不断增长、质量安全水平持续提升的实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控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出口食品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出口食品风险预警控制措施等方面提出制度要求。

本篇对其中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七个要点内容进行解读。下面我们带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海关监督管理措施

《办法》规定:海关对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海关针对出口不同国家(地区)不同产品种(类)实施风险管理,通过上述各项监管措施以及各项组合实现全过程监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

《办法》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出口食品原料种植、 养殖场作为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办法》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是备案的主体,《办法》实施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 192号公布,2018 年 11 月 23 日海关总署令第 243 号修改)同时废止,有关出口食 品生产企业备案的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办法》规定: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住所地海关进行初核后报海关总署。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外推荐注册的前提是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注册管理要求,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是对外推荐注册申请的主体,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企业住所地海关提出对外推荐注册申请,受理申请海关进行初核后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推荐。

出口食品监管机构

《办法》规定:出口食品应当依法由产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海关总署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地点实施检验检疫。

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属地管理的一般原则是由出口食品生产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考虑到促进贸易发展,对市场采购出口食品等新贸易形态可在组货地对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

出口食品申报监管

《办法》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按照规定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

出口食品出证

《办法》规定:出口食品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符合要求的,由海关出具证书,准予出口。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要求有变化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进行变更。

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或应进口国家(地区)要求并经进出口双方主管部门协商一致,或由于进口国有要求经出口食品企业申请,海关可为出口食品出具官方证书。

需海关出具证书的出口食品,出口前应接受海关的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

海关按照出口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包括国家出口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和隶属海关出口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实施监督抽检,并非对出证食品实施批批送实验室检测。

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符合出口要求的,准予出口,海关可出具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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