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自贸区知识产权政策

发布日期:2020-06-27  来源:自贸区  点击量: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奖励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营口市委、市政府《营口市科技强市工程(2017—2020年)实施方案》、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以下简称“营口片区”)《关于加快推进营口片区制度创新和营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联动发展的实施方案》,实施知识产权强区工程,促进营口片区知识产权工作,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营口片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质押融资、涉外维权、知识产权服务等,在营口片区注册、经营的各类商事主体可按本奖励办法的规定申请奖励。

第二条 营口片区企业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件专利奖励2万元;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奖励1万元;对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条 鼓励营口片区企业开展“一企一标”创建活动,对获得国内商标注册的,每件注册商标补助1300元;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 突破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瓶颈,以“助保贷”、“专利贷”等形式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同时对企业按年度实际付息额的50%给予资金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鼓励营口片区企业积极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企业作为当事人(原告、被告、申请人、被申请人等)参与对营口片区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权,取得胜诉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滥用情形的,对自本办法实施以来实际发生的合理服务费,包括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等,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涉外维权补助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营口片区设立机构或全资子公司,在自贸区注册纳税并正常经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其形成地方财力给予70%的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奖励方式为事后补助方式。

第八条 营口片区内商事主体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向自贸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填报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应奖励证明材料,由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管委会批准后由财政拨付。

第九条 同一企业(机构)、同一项目获得多级奖励(或补助),可以叠加享受。

第十条 本奖励办法由营口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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