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高新区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发布日期:2020-06-27  来源:自贸区  点击量: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营口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营口市委、市政府《营口市科技强市工程(2017-2020年)实施方案》、《关于推进营口高新区提档升位的实施意见》以及《关于加快推进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制度创新和营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联动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引领作用,有效带动全区企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增强综合竞争力,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营口高新区[以下简称“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高新区)],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第一条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2018年度起,对首次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突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二条 鼓励建设企业研发机构。对首次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研发机构名称不限,但须由政府部门认定、管理)

第三条 鼓励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围绕智能安防装备、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节能环保材料、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对首次获批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为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第四条 鼓励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提档升级。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经国家、省科技部门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多级认定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资助。

第五条 鼓励将闲置场地改造成孵化载体。园区内企业将闲置厂房、办公用房、空余土地等改造成符合园区产业经济发展规划,具有特色鲜明、需求明确的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经园区管委会认定,孵化机构需运营一年以上、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专业从事企业孵化的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在孵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达到30家以上且毕业企业达到10家以上,能够按园区要求定期上报真实统计数据,分3年周期实施,每年给予10万元补贴。

四、促进研发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及科技成果转化。对获市政府《关于营口市推进科技创新十项政策的通知》(营政发〔2018〕1号)中研发投入及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奖励的企业,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高新区)给予1:1配套支持。

第七条 鼓励技术输出交易。对经认定登记且已实施的技术合同,按照实际发生的技术合同成交额8‰,给予技术输出方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五、推动科技服务体系发展

第八条 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集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每辅导一家园区内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及各类省级以上研发平台的,给予中介服务机构5000元奖励,每年给予不超过5万元。

六、打造创新创业氛围

第九条 给予在孵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视项目的市场发展前景、技术或专利的先进水平、项目成长性等情况,经园区管委会审核认定后,对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入驻管委会孵化器办公的,按照实际使用办公场所面积给予2年免收租金,第三年减半收取的优惠政策,最大优惠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入驻众创空间给予提供不超过18个月的免费创业工位。

第十条 鼓励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参加各级政府科技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我区在孵企业创业项目或在一年内落户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高新区)的创业项目,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给予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创业奖励;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给予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3万元的创业奖励;获得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给予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的创业奖励。

七、附则

第十一条 设立规模2000万元的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根据本政策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高新区)注册、纳税并依法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配合园区统计工作,无行政处罚或违法不良记录,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对园区科技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突出贡献的项目“一事一议”。实施过程中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如同时符合市政府《关于营口市推进科技创新十项政策的通知》(营政发〔2018〕1号)中相关政策,可重复享受奖励;与园区内同类政策相重复,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实行。

第十三条 由园区高新区管理局对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奖励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完善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经完善后可重新提交。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重新提交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四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材料由园区财政局确定补助额度,并提交管委会批准后予以拨付。

第十五条 获得奖励、补贴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两年内不得注销、迁出。

第十六条 本政策中的奖励、补贴实行全年受理,分批兑现。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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