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自贸区  点击量:

营口片区内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24〕6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换领(三级换二级)后续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已完成营口自贸片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换领(三级换二级)的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届满3个月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通过营口政务平台升级事项提交对应专业资质晋升二级申请。

2.企业在资质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升级申请通过审核,且不具有片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其它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换发5年有效期证书;升级申请通过审核并具有片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其它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过审核的专业并入其它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以该证书的有效期为准(如:临时证书为A证,原有片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其它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为B证,A证专业升级申请通过审核的,并入B证,B证有效期不变)。

3.企业未提交升级申请或不符合升级标准条件的,资质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作废。

4.企业换领临时证书取得的资质项不得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市)变更等业务,需升级申请通过后予以办理。

5.企业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联系电话:0417-6655008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

行政审批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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