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4月7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4-07  来源:自贸区  点击量: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4月7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7日-2024年4月1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6655007

通讯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澄湖西路89号

邮 编:115000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营口昌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700吨再生塑料颗粒迁建项目

辽宁省营口市永远角路20号

营口昌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辽宁三慧科技有限公司

营口昌合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位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永远角路20号(原地上企业为营口市劲牛汽保设备有限公司),依托原营口市劲牛汽保设备有限公司2#厂房及附属工程,建设3条水冷塑料再生造粒生产线及1条风冷塑料再生造粒生产线,合计4条塑料再生造粒生产线,投产后具备年产5700吨再生塑料颗粒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万元。项目厂区占地面积6319平方米,不涉及土建。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热熔、挤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收集效率90%),引入“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要求。

根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2019),项目生产过程中要加强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控制监管,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

2.本项目雨污排水依托厂内现有雨水管网及污水管网。厂内现有雨污排水系统采取“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厂区雨水经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本项目仅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最终进入营口市西部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设备采取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4.严格落实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和处置措施。本项目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布袋、废过滤网、除尘器收集尘和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等。废布袋、废过滤网及除尘器收集尘分类收集后袋装,放于一般固废暂存处,定期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废机油、废机油桶及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储存、转运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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