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傲翔进出口有限公司饲料及预拌粉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辽宁傲翔进出口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辽宁傲翔进出口有限公司饲料及预拌粉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审查,现就该“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 该项目位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8万元,在营口综合保税区购买土地36580.74平方米,自建厂房作为生产使用,购置粉碎机、混合机、蒸煮机、压片机、烘干机、制粒机、打包机、微机配料系统等设备,建设2条饲料生产线,1条预拌粉食品生产线,项目实施后年产120万吨饲料及年产30万吨预拌粉。
二、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工地周围应设置围挡,道路硬化、排水沟及沉淀池等处理设施,施工期应合理控制施工时间。建筑垃圾收集后堆放于指定地点,由施工方统一清运。
2.落实废气防治措施。本项目共设置7根高度为15m的排气筒,其中饲料车间设置5根,投料初清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过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P1#)排放,两条生产线共用一根排气筒(P1#);粉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过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根排气筒(P2#、P3#、P4#)排放,1#、2#生产线共用三根排气筒(P2#、P3#、P4#);饲料生产线共有2条,成品包装工序1#、2#生产线共用一根排气筒(P#5),粉尘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P#5)排放;预拌粉车间设置2根高度为15m的排气筒,其中配料混合工序产生的粉尘,采用集气罩加脉冲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P6#)排放;成品包装工序产生的粉尘,采用集气罩加脉冲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P7#)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食堂油烟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小型规模标准。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
3.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仅排放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营口市南部城区第三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中的悬浮物、CODcr和NH3-N排放浓度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排放标准。
4.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本项目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清理、磁选过程收集的固体废物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铁杂质定期出售给废品收购站;废包装袋统一收集后出售给废品收购站;一般固废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
5.落实各项噪声治理措施,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标,本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6.按照《营口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标准》的有关要求,统一对厂区排污口进行规范化管理,并设置标志牌。
四、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本报告表确定的有关环保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后污染物达标排放。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产。
本项目生产及经营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须另行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环评申报过程中如有瞒报、虚报等情形,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五、项目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
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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