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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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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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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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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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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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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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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关于修改《关于建设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三贷”中心的实施意见(2023版)》-草案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规范财税政策的工作部署,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拟对《关于建设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三贷”中心的实施意见(2023版)》(辽自营委发〔2023〕8号)文件做出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取消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政策
原《实施意见》文件工作措施第十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营口自贸区设立“三贷”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支持自贸区“三贷”中心建设。对实现首贷、绿贷、科创贷、续贷、外贸贷的企业给予0.5%贷款贴息及0.5%担保费补贴。对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的自贸区企业,给予0.7%贷款贴息和5%保费补贴(小微民营企业保费已获得100%支持的除外)。上述补贴每户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营口自贸区将适时推出风险补偿金,与商业银行共同支持企业发展。”修改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营口自贸区设立“三贷”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支持自贸区“三贷”中心建设。对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的自贸区企业,给予0.7%贷款贴息和5%保费补贴(小微民营企业保费已获得100%支持的除外)。上述补贴每户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营口自贸区将适时探索与担保公司、基金公司合作支持企业发展。”
二、2023年至今已发生贷款业务补贴办法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间发生的且已在“三贷”中心登记的贷款业务,贷款企业于贷款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在自贸区“自在营”平台提交“三贷”中心贷款贴息政策兑现申请。
(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间发生的贷款业务(以贷款到账日期为准),“三贷”中心将依据企业实际付息情况贴息至2024年年底(以2024年年内银行出具的贷款付息凭证为准),由符合原《实施意见》文件工作措施第十点贴息条件的贷款企业于2025年1月31日前在自贸区“自在营”平台提交“三贷”中心贷款贴息政策兑现申请。
由“三贷”中心各合作商业银行梳理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间发生的自贸区企业贷款业务(以贷款到账日期为准)情况并填写《“三贷”中心业务统计表》,于2024年8月31日前报至自贸区财政金融局。自贸区财政金融局将以此统计表作为兑现2024年企业“三贷”中心贷款贴息政策依据,过期未报统计表的贷款业务,财政金融局将不再受理相关企业的“三贷”中心贷款贴息政策兑现申请。
为免于统计遗漏,由自贸区委内各部门通知在“三贷”中心合作商业银行贷款的网格化企业于2024年8月31日前联系对应商业银行填报《“三贷”中心业务统计表》。“三贷”中心合作商业银行名单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营口市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营口市分行
中国银行营口市分行
建设银行营口市分行
交通银行营口市分行
招商银行营口市分行
中信银行营口市分行
兴业银行营口市分行
浦发银行营口市分行
光大银行营口市分行
盛京银行营口市分行
大连银行营口市分行
营口银行
营口农村商业银行
三、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称
因工作变动,对实施意见中领导小组成员及其单位名称做出调整。
附:1《“三贷”中心业务统计表》
附1: 贷款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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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贷款银行 |
贷款金额(万元) |
担保方式 |
贷款期限 |
放款开始时间 |
放款结束时间 |
贷款利率 |
业务种类 |
是否转贷 |
备注 |
例 |
****有限公司 |
营口银行 |
500 |
保证/抵押/信用 |
一年 |
2022/1/1 |
2023/1/2 |
7.2%/LPR+350BP |
首次贷款/绿色贷款/科创贷款 |
是/否 |
|
合计 |
相关文件: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关于建设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三贷”中心的实施意见(2023版)〉的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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