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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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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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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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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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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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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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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关于公开征求《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业企业经营环境,全面真实地反映我区建筑业生产活动成果,强化对我区建筑业企业扶持力度,保持全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形成《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期间(2024年3月11日—2024年4月11日),欢迎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郭峰,0417-6655196(工作日)
电子邮箱:454973188@qq.com
办公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澄湖西路89号自贸区办公大楼6楼626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业企业经营环境,全面真实地反映我区建筑业生产活动成果,强化对我区建筑业企业扶持力度,保持全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十四五’时期要有突破”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作出“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决策部署,精准对接《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部署要求,主动服务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工作目标
针对地方建筑业企业生存环境存在的堵点和难点,完善建筑业企业经营环境,保持全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助推全区建筑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鼓励建筑业企业落户我区
1.在我区新成立的建筑业企业、外省市施工资质建筑业企业迁入到我区的建筑业企业、外省市施工资质建筑业企业到我区成立的建筑业子公司,根据营口片区最新政策给予奖励。(如营口片区奖励政策有变更,按最新奖励政策执行,不另行通知。)
2.鼓励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入辽建筑业企业在我区成立子公司,省级审批权限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可从其母公司资质类别中按照子公司实际达到标准等级进行认定。
3.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可由母公司调入,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注册期间完成的业绩,可作为子公司在我区申请资质时的企业业绩予以认定。
4.对迁入我区的外省、市施工综合(特级)资质企业或将外省、市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分立到我区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原注册地核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予以认可。
(二)鼓励在营口地区承接项目的外省、市建筑业企业在我区注册成立子公司
对于无论采用公开招标或直接发包承接营口地区项目的外省、市建筑业企业,鼓励其在我区成立子公司,并给予如下奖励政策:1.同意母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子公司及建设单位签署三方协议,约定由母公司负责施工,子公司负责结算,我区将全程提供“保姆式”服务,加快推进项目进度、提高结算效率。2.对于子公司资质授予、独立承接项目后的奖励按照“(一)鼓励建筑业企业落户我区”标准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营口片区管委会主导的提升建筑业企业经营环境工作小组,规划建设局统筹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各部门开展具体工作,并建立定期通报、工作例会、监督考核等有关机制。
(二)建立公开和宣传解读机制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提升建筑业企业发展”服务改革的工作方案、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等,积极主动、及时准确解答用户和公众的疑问,增进社会公众的了解和支持。
注:方案所述母公司与子公司均为建筑业企业,非建筑业企业不适用。子公司需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母公司需出具授权证明、承诺书确认子公司合法性;应用上述(一)2、3、4条成立的子公司,其成立后不得迁出营口片区。
相关文件: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实施方案》草案解读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实施方案》草案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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