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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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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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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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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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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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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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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关于公开征求《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2023版)》意见的公告
为了优化营口自贸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提高政府服务效能,促进土地要素高效流转,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现就营口自贸片区开展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试点工作形成《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2023版)(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期间(2023年11月2日—2023年12月2 日),欢迎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胡人文 0417-6655120(工作日)
电子邮箱:289495316@qq.com
办公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澄湖西路89号自贸区办公大楼6楼626室。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2023版)(征求意见稿)
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导向,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为目的,切实提高政府服务效能,促进土地要素高效流转,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现就营口自贸片区开展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要求。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实现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为目标,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导向,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以政府有为促企业有利、助市场有效。
(二)工作目标
实现“3+3”战略目标。优化土地市场配置,引导土地向高端产业优质企业集聚,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通过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战略性高质量发展。
1.实现三大提升,优化市场环境
(1)提升市场引导。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深化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加快项目建设进程,减轻企业负担。通过简化、优化、标准化土地出让、监管、评价体系,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促进转型项目尽快落地,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2)提升土地使用效率。以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为依据,做到用多少放多少,达到土地配置的最优解。
以往的土地出让后,存在企业拿地不建设、建设不充分等问题。“标准地+”的制度可以有效防范此类问题的发生,提升土地使用效率,避免国有资产的空置与浪费。
(3)提升优质企业进驻率。以产业规划为基础,按“标准”筛选企业,形成产业的正向集聚,实现高标准市场化行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我区产业结构问题突出表现在低附加值、高耗能、高排放的产业依然存在,而高附加值、绿色低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项目较少。为此,更需要加快制度创新与改革,促进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绿色低碳产业的发展。
2.实现三大强化,推动高质量发展
(1)强化政府效能,促进多部门联动管理
多部门联动,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整体功能,即强化政府管理能效,提高执行质效,又促进“标准地+”精细化管理,精心呵护土地资源,打造用地一体化管理体系,实现土地供应游刃有余、用地审批实效明显提升、土地质量效益大幅提高、政府联动效能得以精进。
(2)强化对土地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从前期的区域评估全覆盖、控制体系制定、土地开发到土地中期的出让、建设、审批,再到后期的监管奖惩等环节,政府部门全程参与。既做到了对国有土地出让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同时又辅助了企业开发、建设,为入驻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3)强化营口自贸区工业用地项目的战略升级
“标准地+”的实行,发挥了土地高效集约效应,实现高质量发展。通过企业承诺加快项目开工建设进程,缩短企业拿地审批各个环节的等待时间,加快土地开发利用效率,实现企业快速建成投产。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构建激励倒逼机制,加快土地资源要素向高端产业、优质企业集聚,实现我区高质量发展。
(三)“标准地+”概念界定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是指政府事先完成区域综合评估,在土地规划条件基础上带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值、单位能耗、单位排放值、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带动就业岗位等指标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企业拿地后,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双方签订的“标准地+”协议中约定的建设、达产、税收等指标对其进行事中监督和节点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违约惩处或守信激励的一种全周期管理的土地出让模式。
二、改革任务
(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为实现国有工业用地以“标准地+”形式出让,在符合营口市国土空间规划及营口自贸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规划的基础上:
1.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需“净地”出让。做好土地开发,达到通水、通电、道路和场地平整等配套条件。(责任部门:规划建设局、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
2.区域综合评估全覆盖。包括能评、环评、水土保持方案、地下水检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责任部门:行政审批局、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与权益保障局)
3.结合产业导向提出相关准入要求。(责任部门:经济发展服务局、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二)建立“标准地+”出让控制指标体系
根据《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产业规划研究》,结合营口片区实际,制定《营口自贸片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即“532X”控制指标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指标。
“532X”控制指标体系包含四部分:
1.基础指标(5):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建筑限高、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
2.经济类指标(3):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值。
3.能耗、环境类指标(2):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
4.推荐指标(X):准入产业、就业人数、人才引进、科研投入、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配套设施、光伏风能发电等指标。
其中基础指标为固定指标,经济类指标和推荐指标最少满足两项,能耗、环境类指标为红线指标。
(三)规范“标准地+”出让环节
围绕按标出让的原则,制定“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等标准,规范“标准地+”出让的文件。
1.完善土地出让条件。拟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权利清晰(原有土地证或他项权利已注销或消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涉及信访和法律纠纷。地块区位、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的“净地”(水、电、道路、土地平整等达到三通一平)。(责任部门:规划建设局、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不动产)
2.明确土地出让公告内容。在土地招拍挂公告中明确“532X”控制指标体系、履约条件、履约承诺等监管措施,并向全社会公开。(责任部门:规划建设局、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经济发展服务局、营商环境与法规局、制度创新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与权益保障局、招商部门)
3.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企业竞得“标准地+”后,需在规定时间内与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履约监管协议(见附件4)。并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更应继续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协议中明确控制指标、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投资建设履约监管协议需在营口自贸片区网站公示10个日历日。(责任部门: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不动产、经济发展服务局、营商环境与法规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与权益保障局、行政审批局、规划建设局、招商部门)
(四)建立“标准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
建立覆盖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的监管机制。对已竞得“标准地+”的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阶段,由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监管和联合验收。
1.按标施建
企业按标开展设计、施工、履行协议约定事项。项目开工后,由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对项目开工时间进行审核验收。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与权益保障局、综合监管执法支队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加强项目全过程动态监管,推动项目依法依规依约建设。发现违反承诺的行为,依据履约监管协议内容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既定计划建设实施。
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既定计划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按程序提前向领导小组提出延期申请,原则上开工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项目竣工时间原则不变,特殊情况报管委会申请。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置。
2.对标验收
建成后,企业自主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行政审批局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验收。涉及其他专项指标的,由其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专项验收。通过竣工验收核验的,形成“标准地+”建设竣工验收报告,记录在该项目地块全生命周期监管档案中(档案由规划建设局统一管理)。未通过竣工验收核验的,通报企业限期整改,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相关条款要求限期整改后申请复核,原则上限期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报领导小组申请。验收通过或经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要求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企业按协议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3.达产复核
“标准地+”建设项目投产运行后依据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后,依据项目投资建设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由相关部门(规划建设局、经济发展服务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与权益保障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复核建设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值、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等指标,并出具复核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企业按照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相关条款要求限期整改或处罚,原则上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后仍未达到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达产核验不予通过,企业按协议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五)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营口自贸片区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未按照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约定实施的项目建设,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企业,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并将企业失信行为向社会公开披露。将企业履约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让失信企业或个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参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
(六)强化改革协同作用
将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与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多证合一、容缺审批、承诺告知、拿地即开工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充分发挥改革创新叠加所产生的综合效应,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实现企业拿地建设全流程的时限最短化。
(七)打造优质营商环境,推进“标准地+”全方位服务
结合营口自贸区网格化管理制度,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即项目管家),加强项目前期精准指导。相关部门可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
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时,由相关部门配置一名项目管家。指导企业开展项目推进工作,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无偿咨询、代办服务。在土地招拍挂公示期间的审批事前辅导中,由代办人员根据项目和意向企业情况介绍制定项目全流程审批计划,明确各审批事项、审批节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成立营口自贸片区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起到带动各个部门联动、加强统筹协调、督办落实、切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地的作用。领导小组为“标准地+”改革工作的推进及落实,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督促指导
营口自贸片区加强对“标准地+”改革的日常督促指导。统筹协调研究制定“标准地+”出让改革的操作流程、指标体系、工作指引、履约协议文本等,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细化工作措施,合力推进改革。
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改革进展情况季报制度。定期通报“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推进情况,各部门负责人于每季度第三个月将上季“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包括重点工作、主要做法、工作成效等)报送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汇总向管委会报告。
(三)全周期跟踪,成果评估
规划建设局、经济发展服务局牵头每年对自贸区已投产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情况进行通报。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与权益保障局、经济发展服务局负责对企业履约内容(单位能耗指标、单位排放增加值等)进行监督;财政金融局按照工业项目税收达成情况进行跟踪指导;自然资源局自贸区分局负责加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管理,并对容积率等指标的履约监管进行跟踪指导。定期由项目主管部门对政策措施、取得成效和过程中遇见的问题做经验总结,并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新和完善。
(四)做好宣传引导
自贸区管委会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报道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取得成效。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为深化拓展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1:
关于成立营口自贸片区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委内各部门、各派驻机构:
为统筹推进营口自贸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方案实施,建立覆盖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全过程的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市里相关要求,提升政府行政效能,强化联动机制,推进资源整合,管委会决定成立营口自贸片区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组织推动“标准地+”出让各项工作。
(二)协调市级相关部门,保证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落实推进。
(三)建立自贸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进展情况季报制度,定期汇总工作进展情况,解决重大问题。组织、指导和督查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相关部门的日常工作。
二、重点工作
(一)带动各部门联动的作用,做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通报报告工作。
(二)建立自贸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对未按照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约定实施项目建设,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企业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并将企业失信行为向社会公开披露。
(三)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报道自贸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效,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深化拓展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组成人员
组 长:王 丽 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执行副组长:王伟强 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王荣刚 规划建设局局长
闫雪莉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与权益保障局局长
刘永文 经济发展服务局局长
王 志 纪检监察室主任
王 竹 财政金融局局长
范人伟 营商环境与法规局负责人
吴雨阳 制度创新局负责人
程 阳 综合监管执法支队支队长
徐 刚 行政审批局局长
朱挺岩 自贸区税务局局长
王 刚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自由贸易
试验区分局局长
孙立英 营口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
自贸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主任
高兴东 北京盈科(营口)律师事务所
四、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建设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王荣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郑妍同志任办公室联络员。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调整后的所在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2:
营口自贸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
全过程管理操作流程示意图
附件3:
营口自贸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
(2023版)


注:
工业增加值:按市统计局当年发布为准。
污染物排放量:指企业排放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等指标的综合值。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可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之外计算,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并要符合相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附件4:
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参考文本)
甲方: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土地竞得单位)
根据 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土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为目的,实现高质量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订立此协议。
一、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用途: 工业用地 ;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
出让面积(平方米):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准入产业类别: ;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根据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上述项目竣工投产后,甲方有权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指标要求、投资要求、土地产出要求、能耗要求、环保要求、科研投入要求、开工竣工等事项落实情况。经核验乙方未能达到本协议所约定准入标准要求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书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三)甲方有权就乙方建设项目履行本协议的实际情况以及达标考核结果向规划和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具体建议(包括有关情况证明)。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取得的上述产业用地只能用于(准入产业类别) 的项目建设。
(二)乙方承诺如下指标准入标准:
1.项目亩均年产值不低于 万元/亩;
2.项目亩均年税收不低于 万元/亩,评价期
年(不少于3年,评价期内税收可统筹计算);
3.项目单位能耗增加值不高于 万元/吨标准煤;
4.项目单位排放增加值不高于 万元/吨;
5.项目研发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比不低于 %;
6.在该宗地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年 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项目达标考核。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达标考核申请的,视为乙方违约,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处理;
7.其他要求 。
(三)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规划建设指标要求、投资要求、土地产出要求、能耗要求、环保要求、科研投入要求、开工竣工要求等指标进行项目达标考核。经甲方考核如未达标的,则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执行。
(四)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本监管协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依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的,不得转让。如因特殊原因转让的,乙方除满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其他约定外,乙方须将宗地投资建设受本协议约束如实告知其受让方,并保证本协议的主体从乙方变更为其受让方。如乙方违反本条前述约定的,则乙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本协议第一条地块基本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发生变动的,乙方应在获批准后30日内,向甲方申请办理地块基本情况变动备案。
(六)乙方在签订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后,应按季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投产。
(七)对于甲方考核乙方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指标要求、投资要求、土地产出要求、能耗要求、环保要求、科研投入要求、开工竣工要求等指标达标情况,乙方应主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四、违约责任和本协议的终止
(一)一次性出让的宗地,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出达标考核申请或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项目规划建设指标要求、投资要求、土地产出要求、能耗要求、环保要求、科研投入要求、开工竣工要求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准入标准的,甲方给予乙方从应达标之日起为期 3 个月的整改期由乙方予以整改,乙方应在 3 个月的整改期内达到指标准入标准。
乙方投报亩均年税收为 万元/亩,大于起始亩均年税收 万元/亩,税收评价期为 年,税收评价期合计税收为 万元,乙方已经同步向甲方提供了年投报总税收与起始总税收差额部分的银行保函,保函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保函有效期为自保函开立之日至 。在税收评价期内,乙方提前完成投报税收的,自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银行保函予以退还。税收评价期结束时,乙方税收未达到投报标准的,甲方有权提取银行保函优先偿还乙方承诺税收和实际税收的差额;如甲方提取银行保函后仍无法补足的,乙方应一次性补足不足部分。(投报税收高于起始税收执行此条款)
在税收评价期结束时,乙方税收未达到投报标准的,乙方应一次性补足本协议约定的税收与实际上缴税收的差额。(投报税收不高于起始税收执行此条款)
乙方整改后仍不到约定标准的,或确实无法补足约定税收与实际上缴税收的差额的,应当按照地块出让总成交价款2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将乙方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或以书面通知乙方的方式提前终止本协议。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四)项导致本协议的主体未能变更为其受让方的,则本协议项下不能通过达产考核的违约责任对乙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提前终止的,本协议自动提前终止。
(四)本协议提前终止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甲方根据有关规定评估研究确定,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协议已经获得补偿的,则乙方不能再要求甲方再给予任何补偿。如根据甲方要求场地应进行平整恢复原状的,则甲方与乙方协商后按照协商一致意见执行。
(五)乙方依据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五、合同效力
1.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书其他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营口市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