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自贸区
-
发布日期:2023-03-03
-
成文日期:2023-02-23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体裁分类:其他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辽自营委发【2023】2号(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国网营口供电公司关于联合推进“易办电”供电服务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 高“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 改能源规[2020]1479号)和《辽宁自贸试验区营口片区(高新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相关要求,进一步提高用户电力接入效率,降低用户电力接入成本,提升为用户供电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营口片区“获得电力”指标现状及优化方向,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针对用户“获得电力”存在的堵点、痛点和难点,优化流程,完善机制,进一步优化审批、压缩时限、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明确职责、靠实责任,切实提高电力接入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易办电”部分适用于经营口片区项目联审会议通过的新建固投项目,以及营口片区域内历史遗留的未办理土地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存量企业,为建设项目施工(装表临时用电)及生产运营(申请容量在630KVA及以下)需进行10KV新装、增容的客户受电工程项目;“一函通办”部分适用于营口片区内10KV及以下新装、增容的配套电力工程施工项目。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易办电”的创新服务,打造办电绿色通道, 采取政府担保、政企联动、以函代证的方式,企业在完成项 目备案、项目协议签订后即可提交用电申请,实施施工用电 或正式电报装建设,最迟在申请用电项目验收送电前提交不 动产权证明文件,同时缩减供电企业业务办理时限和配套电 力工程审批流程,至少可为企业节约56天的办事时间,实现企业拿证即可验收送电,保障项目快速开工建设及投入运营,提升营口片区“获得电力”营商环境指数,发挥助推经济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双重功效。
四、政策举措
1.“一网通办”获取客户信息,提前开展电网规划
国网营口供电公司通过与政府政务平台“一网通办”,实现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自动获取营口片区办电用户相关 证照,查看并下载已完成立项审批的企业户名、地址以及联 系方式等信息,以及营业执照等办电所需证照,并根据相关信息,提前开展电网规划和布局工作。
2.政府保障,以函代证,变“接力跑”为“同步跑”
“以函代证”是指对于已经与营口片区签订项目协议的建设项目或历史遗留的未办理土地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存量企业,以项目申请人自愿申请并承诺其自行承担因无法取得用地而导致的前期投入损失为前提,在企业未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前,可由营口片区管委会出具“办电函”,附加项目协议、土地范围、土地登记完成时限等内容,暂时代替不动产权证书作为必要办电手续(其他材料按供电企业要求提供),帮助企业提前申请供电报装,将申请报装、确定供电方案、工程实施环节与办理土地挂牌出让和登记过程同步推进,供电公司待土地审批手续办结再收取与留存相关材料,将原有办理程序由“接力跑”变为“同步跑”,解决企业办理用电耗时过长的问题。
3.政企联动,防范潜在风险
为了避免提前开展供电服务后,因信息不准确或企业不按时提交《不动产权登记证》造成国有资本损失,营口片区应严格把关,对项目方进行认真评估,在基本确定项目方能够按期取得土地不动产登记证的前提下,方可为项目方出具办电函。营口片区所出具的办电函,应提供准确信息,明确该项目规划用地详细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法人、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及坐标、土地规划用途、出让年 限等,并提供相关项目协议复印件。用电办理单位最迟在申请用电项目验收送电前必须补交产权证明文件,否则供电企业可不予验收送电。因项目方原因导致产权证明文件无法按时补交,所产生的所有用电投资,以及因客户接入引起的配套电网投资及相关用电问题由用电办理单位承担。
4.实施配套电力工程建设“一函通办、分类管理”
一函通办:营口片区与国网营口供电公司建立联动机制,配套电力工程建设采用“一函通办”管理模式,双方以发函沟通形式简化审批业务流程。
分类管理:项目用地红线外配套电力工程施工及规划定点、道路破坏、绿化占用等事宜,根据用电半径不同,分类管理。
(1)项目用地红线外用电半径200 米及以下配套电力工程实施“备案制”,项目实施单位向营口片区报送“电力工程施工建设函”,会同营口片区相关部门立即进行现场踏勘,项目实施单位同时开展工程设计、预算、招投标、施工建设、送电等工作;
(2)红线外500米以上至1000米及以下配套电力工程,实施“确认制”,项目实施单位向营口片区报送“电力工程施工建设函”,营口片区出具答复函后,开展工程设计、预算、招投标工作、施工建设、送电等工作;
(3)红线外1000米以上配套电力工程实施“核定制”,按规定流程办理,即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管线规划图实施。
5.共享租赁,降低企业投入节约电力设施资源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营口片区与国网营口供电公司联合为进驻企业临时用电推出“共享变压器”租赁服务,营口公司省管产业单位推出多款临时用电租赁“套餐”,实行“客户经理+项目经理” 服务全过程的管理模式,为企业提供从报装到用电再到设备拆除销户的“一站式、一体化”服务。
五、具体做法
(一)工作流程
1.客户信息获取
通过与政府政务平台的信息共享,供电企业自动获取办电证照,查看已完成立项审批的企业户名、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下载营业执照等办电所需证照。
2.出具“办电函”
在企业未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前,由营口片区管委会与用户达成共识,并出具“办电函”,附加项目协议、土地范围、土地登记完成时限、项目单位承诺函等内容,暂时代替土地不动产登记证书作为必要办电手续。
3.用电报装办理
用电单位可提供“办电函”、营业执照等资料申请用电报装业务(装表临时用电或容量为630KVA及以下的正式电), 经现场勘查后,由供电企业出具供电方案,明确供电方式、投资界面等,答复供电方案后用电单位开展受电工程设计和施工工作,并于竣工后及时报验。全流程与用电单位办理土地挂牌出让和登记过程同步推进。
4.申请材料补充
用户最迟在申请用电项目验收送电前,将土地不动产权证书提交至供电企业审核并留存,供电公司对于用电报装资料齐全的客户实施后续验收送电等相关工作。
5.“共享变压器”租赁适用范围
10kV基建工程、市政建设、抗旱打井、防汛排涝、抢险救灾、集会演出等非永久性、用电容量在250kVA至630kVA的用电客户。
(二)监管措施
1.建立自贸区“以函代证”监管机制。自贸区为项目单位出具“办电函”后,负责推进项目单位的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工作,并有义务告知项目单位“以函代证”的相关承诺,监督其严格履行。
2.供电企业严格执行送电手续。用户最迟需在申请用电项目验收送电前提交供电企业相关部门所需手续,否则供电企业不予验收送电。
3.相关义务及违约责任。因用户所应提供的土地《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按时补交,所产生的所有用电投资(包括施工用电及正式电),以及因客户接入引起的配套电网投资及相关用电问题由用电办理单位承担。对失信企业将纳入营口片区信用信息平台,实施“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六、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营口片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国网营口供电公司及西市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营口片区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工作小组,统筹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各成员单位开展具体工作,并建立定期通报、工作例会、监督考核等有关机制。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规划建设局,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文件,进一步明确管理流程、办结时限、前置条件,更新相应的办事指南。
(三)建立公开和宣传解读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以函代证”服务改革的工作方案、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等,积极主动、及时准确解答用户和公众的疑问,增进社会公众的了解和支持。
(四)做好经验总结。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争取向全国、全省复制推广。
本实施方案由中国(辽宁)自贸试验区营口片区管委会、国网营口供电公司联合发布、解释,未尽事宜,按照“ 一事一议”原则办理。本实施方案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关于**企业办理用电的函
附件2:关于**企业办理用电的承诺书
附件3:关于开展电力工程施工建设的函
附件4:制度创新前用电报装流程图
附件5:制度创新后施工电报装流程图
附件6:制度创新后正式电报装流程图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委会
国网供电公司
2023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关于企业办理用电的函.doc
附件2:关于企业办理用电的承诺书.doc
附件3:关于开展电力工程施工建设的函.doc
附件4:制度创新前用电报装流程图.doc
附件5:制度创新后施工电报装流程图.doc
附件6:制度创新后正式电报装流程图.doc
政策解读: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国网营口供电公司关于联合推进“易办电”供电服务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国网营口供电公司关于联合推进“易办电”供电服务改革实施方案-政策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