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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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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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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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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辽自营委发【2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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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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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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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辽自营委发【2022】9号(关于调整《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管委会对《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进行调整,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原《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自今日起废止。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委会
2022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范围,优化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以下简称“营口片区”)行政审批流程,结合营口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改革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建立营口片区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审批改革推进情况,工作全过程坚持党的领导。
(二)充分体现民意。以人民为中心,发挥人民代表主体作用,倾听民声、反映民意、善纳民智,把人民群众的意愿和需求充分体现在行政审批改革中。
(三)奉行服务至上。综合考虑企业情况,办事要件能省则省、能减则减、能合则合,采用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方式,建立便捷、高效的审批环境。
(四)突出效果导向。务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推动行政审批改革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三条 行政审批局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责任部门,负责行政审批改革清单,应根据国家最新要求等信息,动态调整清单内容,并对外公示。
第四条 为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在营口片区范围内,取消不合理涉企许可事项,取消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五条 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相关部门一次性告知企业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
第七条 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第八条 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采取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和压减审批时限、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等措施,方便企业办事,减轻企业负担。
第九条 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
第十条 做好企业登记与信息推送。企业登记机关在登记注册中标识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平台向有关部门推送企业登记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对应许可结果信息及时反馈。
第十一条 探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凡是前流程已经收取相关材料且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十二条 探索推进电子证照运用。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推动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领域的全面推广。
第十三条 委内各部门要厘清责任,审批部门应严格把握各时间节点,及时督促市场主体准备材料,把控办结时限,并与事后监管部门做好工作衔接。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第十四条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应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市场监督部门及时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
第十六条 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三随机、三公开”监管,推进常态化部门联合抽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十七条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提供虚假信息的相关责任人实施信用约束,纳入信用管理。对其再次作为申请人、代理人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不再适用营口片区的各项创新举措。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8: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医药企业多事项审批流程优化改革实施办法.doc
附件9: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办法.doc
附件10: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网络货运经营许可审批创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doc
附件11: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排水许可分类管理改革实施办法.doc
附件12: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doc
附件14: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改革实施方案.docx
附件17: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改革实施方案.doc
附件19: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审批改革前后办证流程对比图.doc
附件20: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联办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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