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自营委发【2021】14号(关于印发《关于简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无仓储)申报材料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13

委内各部门:

《关于简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无仓储)申报材料的通知》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简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无仓储)申报材料的通知》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委会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简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无仓储)申报材料的通知

 

为深化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解决企业反映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要求,存在冲突的问题。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无仓储)新办、延续等情况的办事材料,企业无需提交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9年第2号)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2年第55号)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政策解读:《关于简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无仓储)申报材料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关于简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无仓储)申报材料的通知》-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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