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13

一、起草背景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推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以下简称“营口片区”)改革进程,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住所限制和规范住所登记管理的通知》(辽市监办发〔2020〕43号)文件精神,出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涵盖十一项条款及企业承诺书等内容。

三、重点解读

住所使用证明为申请企业设立的重要前置要件,企业需登陆辽宁政务服务网并上传其原件扫描件。但是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的场地使用证明无法立即申报上传,阻碍了企业落地,企业获得感不高。

为了增加企业获得感、加快企业落地效率,我们梳理了片区内企业住所类型、主营行业及关于企业住所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和片区内实际情况,确定此次制度创新的适用市场主体、企业类型及住所类型。

对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含外商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含外商投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含外商投资)、各类企业的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在其所使用的住所确为实际地址的前提下,在办理企业设立、住所变更、经营场所备案时,只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承诺人签字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承诺其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真实、合法、安全,无需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

登记部门在办理登记业务时,由受理人员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信息库中进行比对,匹配成功后,按申请人申报地址核定住所;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信息库中不存在或地址不相符的,登记机关依法依规不予登记。

申请人以前置许可部门颁发许可文件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登记部门可凭借许可文件上的地址,予以登记。

以园区、创业孵化器地址申请集群注册的,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度。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是完善失信惩戒措施。

二是加强企业自身的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建设。

三是形成无需提供场所证明的行业正面清单。

解读单位: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解读人 :李汪海

办公电话: 0417--6655043

政策文件:辽自营委发【2021】11号(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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